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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94582522/202401-00048  信息分类: 行政确认
 内容分类: 其他,综合政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1-12  发布时间: 2024-01-12 16:34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分表(行政确认类)
称: 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分表(行政确认类)
人: 初审:刘蕾蕾     复审:陈大海    终审: 张连密

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分表(行政确认类)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表时间:2024-01-12 16:34 责任编辑: 市场监督管理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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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分表(行政确认类)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设定和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确认 股权(基金份额、证券除外)出质登记  1.《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登记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通知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企业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股权出质登记核准申请予以核准;
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股权出质登记核准申请不予核准的;
 3.对符合企业股权出质登记核准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核准决定; 
4.超越法定权限作出企业股权出质登记核准决定;
5.未严格审查企业股权出质登记核准条件,产生纠纷的; 
6.事后监管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
7.在企业股权出质登记核准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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