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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94582522/202403-00031  信息分类: 监管执法
 内容分类: 其他,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3-21  发布时间: 2024-03-21 09:43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外观专利侵权纠纷案(行政调解类)
称: 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外观专利侵权纠纷案(行政调解类)
人: 初审:刘蕾蕾     复审:陈大海    终审: 张连密

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外观专利侵权纠纷案(行政调解类)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表时间:2024-03-21 09:43 责任编辑: 市场监督管理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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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外观专利侵权纠纷案(行政调解类)

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21日接到侵犯专利权纠纷处理请求书一份,全椒县某食品厂生产销售的“大長筋”调味面制品外观包装已取得专利人的授权,专利号为ZL201930505885.4,代理人主张宿州某食品厂生产销售的“楚哥大長今”调味面制品外观包装与其专利高度相似,该商品投放市场后容易误导消费者,要求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经研究,该请求符合《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3月27日予以立案。为准确判断此案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是否成立,我局组织技术调查官召开专家检验鉴定会,对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进行鉴定,并形成检验鉴定意见书,为案件审理提供依据。4月28日,请求人表示同意调解,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嫌侵权产品,在我局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对调解协议申请了司法确认。

该案的典型意义主要体现在:一是通过对行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加强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拓宽了知识产权保护渠道,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构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具有指导和示范意义。二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技术调查官参与办理,出具专业检验鉴定意见书,构建了调查取证和技术支撑相结合的办案机制,保障了案件快速、准确办理,使最终结论具有专业性及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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