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94582522/202502-00045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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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通知,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2-27 | 发布时间: | 2025-02-27 18:43 |
文号: | 埇市监字〔2025〕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关于印发《2025年埇桥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
名称: | 关于印发《2025年埇桥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 ||
审核人: | 初审:刘蕾蕾     复审:蔡艳    终审: 马连洲 |
各股室、所、队、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
现将《2025年埇桥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相关材料。
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7日
2025年埇桥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工作要点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推进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若干举措》《安徽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安徽省“十四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宿州市“十四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根据《2025年全市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工作要点》,制定本要点。
一、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研究部署
(一)加强党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属地责任。定期召开党委或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专利转化运用等工作纳入党委或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知识产权保护股、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和公共服务股、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各所、队按分工负责)
(二)发挥知识产权统筹协调机制作用。落实《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举措》《宿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落实措施》。实施省、市《2025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要点》《安徽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年度推进计划。充分运用各知识产权统筹协调机制,研究、部署、调度、检查本辖区知识产权保护年度重点任务,取得积极成效。(知识产权保护股、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和公共服务股、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各所、队按分工负责)
(三)推进知识产权立法和普法工作。配合省局完成制定《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和修改《安徽省专利条例》工作。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普法专项工作计划,全面开展知识产权普法工作。推进《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专利审查指南》《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实施方案》等实施。(法规股、知识产权保护股、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和公共服务股、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各所、队按分工负责)
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
(一)加强信息报送。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信息报送机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上级政府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准确报送知识产权保护信息、重点工作进展信息、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案件信息、知识产权强国(强省)建设等4类信息,向新闻媒体发送工作宣传信息,并做好统计和分析。(知识产权保护股、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和公共服务股、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各所、队按分工负责)
(二)加强舆情应对。建立知识产权舆情监测工作机制,积极应对妥善处理知识产权各类舆情。适时编发知识产权舆情简报、年报(动态)等。建立应对知识产权舆情工作台账。(知识产权保护股、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和公共服务股、投诉办、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各所、队按分工负责)
(三)加强专业培训。针对辖区内党政领导干部举办知识产权保护专题培训。围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维权援助、海外纠纷应对、执法办案、行政裁决、法律法规学习等,组织开展本辖区内行政管理、行政保护人员业务培训,开展培训效果分析。(知识产权保护股、法规股、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各所、队按分工负责)
(四)加强队伍建设。建立辖区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行政裁决、仲裁、调解、公证、知识产权律师、维权援助、海外纠纷应对、技术调查官等队伍及人才选聘、管理、激励制度。引导各类人才积极参与知识产权调解、维权援助、普法宣传等工作。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优秀集体和优秀个人进行表扬激励。(知识产权保护股、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各所、队按分工负责)
三、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六大专项行动
(一)持续开展守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
1.重点查处假冒专利、商标侵权、地理标志(官方标志、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侵权假冒、商业秘密等违法行为。已办结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做到依法公开,按规定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执法系统管理和数据录入准确完整及时,满足国家和省考核要求。(执法股、知识产权保护股、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各所、队按分工负责)
2.加强对投诉举报案件的办理。关注辖区内各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受理总量,及投诉举报成案(投诉举报的案件)数量的同比变化情况,进一步推进投诉举报线索规范办理。(投诉办、执法股、知识产权保护股、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各所、队按分工负责)
(二)开展专利行政保护专项行动
1.加强非正常专利申请核查和整治。主动做好非正常专利申请核查、申诉、撤回工作。开展“守护知识产权”暨打击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专项行动,持续规制非正常专利申请工作。(知识产权保护股、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和公共服务股、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各所、队按分工负责)
2.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落实《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宿州市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发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优势,全面提升案件办理效率和案件审理水平,审结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不少于2件。积极参加市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比武活动。(知识产权保护股、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各所、队按分工负责)
3.加强专利纠纷办案质量监管。安排专人负责辖区线下专利纠纷案件、电商领域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案件等案件的审查、复核。在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系统中,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专利纠纷案件信息。(知识产权保护股、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各所、队按分工负责)
(三)开展商标行政保护专项行动
1.严厉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整治以“囤商标”“傍名牌”“搭便车”“蹭热点”为突出表现的商标恶意囤积和商标恶意抢注行为,重点打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典型违法行为。加强国家知识产权局转送商标恶意注册违法案件线索的查办和反馈。(知识产权保护股、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各所、队按分工负责)
2.强化商标协同保护。落实《关于深化商标、地理标志、老字号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依据《宿州市商标保护名录》,加强县区联合保护。重点关注使用带有欺骗性商标违法案件,强化定牌加工企业监管。严格查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商标侵权行为,督查督办一批重点案件。(知识产权保护股、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各所、队按分工负责)
(四)开展地理标志及专用标志保护专项行动
1.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工程。抓好地理标志产品的培育申报,推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规范使用情况普查。推动涉及中欧、中法、“一带一路”地理标志协定的落实。(知识产权保护股、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各所、队按分工负责)
2.开展地理标志、官方标志、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等系列专项保护行动,发布一批典型案例。实施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加快推进原农产品地理标志转换用标。在地理标志领域继续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体系建设。(知识产权保护股、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各所、队按分工负责)
(五)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
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代理整治行动。依法查处代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和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专利申请违法行为,重点打击人均代理量过高、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较大、代理商标恶意注册申请、无资质专利代理、伪造变造公文、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知识产权保护股、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各所、队按分工负责)
(六)开展关键领域和环节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
1.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按照《安徽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细则》《宿州市贯彻落实安徽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细则的实施方案》,在各类线上线下贸易展览会、博览会、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洽谈会、展示会、庙会等大型活动,以及集体性的商业活动、文化活动、科技活动、节庆活动中,采取展前排查、展中巡查、展后追查等措施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驻会设立咨询服务台,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咨询、受理并登记举报投诉,做好展会案件处理工作。围绕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国进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制造业大会等大型展会,做好案件线索处置反馈工作。(知识产权保护股、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各所、队按分工负责)
2.加强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推荐性国家标准执行,落实《安徽省电子商务领域(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南(试行)》《安徽省直播电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南(试行)》《宿州市贯彻落实<安徽省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南>的实施方案》《宿州市直播电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引(试行)》,引导平台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全流程管理,及时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加强电商领域专利纠纷案件办理。(知识产权保护股、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各所、队按分工负责)
3.加强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加快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在规范化市场组织落实《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国家标准和省、市《流通领域(实体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南(试行)》。在规范化市场建立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维权援助等快速处理渠道。(知识产权保护股、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各所、队按分工负责)
四、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七大体系
(一)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
1.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面向辖区的小商品、快销品产业集聚区,探索布局建设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积极在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行业协会、专业市场等培育申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知识产权保护股、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各所、队按分工负责)
2.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制度。在商标、专利行政执法案件(选择1-2件)和全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协助行政部门参与办案,并开展统计分析,提升技术调查官参与办案率。(知识产权保护股、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各所、队按分工负责)
3.做好知识产权鉴定和分析工作。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省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机构申报国家级、省级鉴定知识产权机构。做好电商领域专利侵权判定工作,推进知识产权侵权鉴定能力建设试点工作。(知识产权保护股、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各所、队按分工负责)
4.做好知识产权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落实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推进我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地理标志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建立重复侵权、故意侵权企业名录社会公布制度,依法将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当事人列入名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知识产权保护股、信用监管股、法规股、执法股、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和公共服务股、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各所、队按分工负责)
(二)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
1.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加强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能力建设和条件建设。推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合作机构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志愿服务队伍建设。(知识产权保护股、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各维权援助工作站按分工负责)
2.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效果。各维权援助工作站全面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业务,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指引》,全项开展维权援助业务工作,各维权援助工作站分别办理指导维权援助案件不少于6件,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参考意见3-5件。按要求做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信息报送工作,工作机制运行顺畅。(知识产权保护股、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各维权援助工作站按分工负责)
(三)完善知识产权海外纠纷应对体系
1.完善全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体系。在涉外企业设立1家海外知识产权保护观察哨,探索在海外布局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咨询服务站。(知识产权保护股、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和公共服务股、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各所、队按分工负责)
2.加强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在重点企业海外纠纷化解、境外展会维权援助、海外知识产权维权信息共享、实施海外知识产权预警项目等方面,提供海外维权援助服务,总结形成一批典型案例。指导企业海外维权并向宿州工作站提供企业维权需求信息。(知识产权保护股、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和公共服务股、各所、队按分工负责)
3.鼓励企业加大知识产权保护资金投入。继续推进企业维权援助互助机制建设,通过市场化方式设立知识产权保护维权互助基金。引导企业利用海外知识产权相关保险降低海外知识产权维权费用,提升企业维权能力和水平。(知识产权保护股、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和公共服务股、各所、队按分工负责)
(四)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体系
1.加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落实《关于推进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保证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完备,运行良好,办理人民调解案件不少于2件。(知识产权保护股、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各所、队按分工负责)
2.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仲裁工作。落实《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仲裁工作的实施方案》,全面开展知识产权仲裁业务,积极申请知识产权案件仲裁确认,提升知识产权仲裁业务量,并做好知识产权仲裁事项统计工作。(知识产权保护股、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各所、队按分工负责)
3.做好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落实《关于印发宿州市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积极完成委派案件调解任务。(知识产权保护股、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各所、队按分工负责)
4.加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工作。落实《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工作的实施办法》,推进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工作取到新进展。申请行政调解司法确认不少于2件。(知识产权保护股、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各所、队按分工负责)
5.推进知识产权公证存证服务工作。落实《关于加强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加大知识产权公证存证服务申请,推动提升知识产权领域公证服务业务。(知识产权保护股、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各所、队按分工负责)
(五)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业务指导体系
1.全面做好指导案例的适用工作。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和纠纷处理案件中,积极适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指导案例(行政调解司法确认、专利行政裁决请求等)办理相关案件(在案件中直接引用指导案例编号、有关内容等)。(知识产权保护股、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各所、队按分工负责)
2.全面加强案件层级指导工作。加强以函复批复、参与办案、解答咨询等方式,指导商标侵权案件、专利侵权案件、假冒专利案件及其他专利纠纷案件办理,按照国家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执法业务指导案件报送系统”做好录入和统计工作,做到准确无误。(知识产权保护股、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各所、队按分工负责)
3.抓好专利和商标案卷评查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商标行政保护案卷评查办法》(国知发保字〔2020〕31号)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商标侵权评查自荐案件、专利假冒评查自荐案件的案卷评查,按时按要求上报。(知识产权保护股、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各所、队按分工负责)
(六)完善跨辖区跨部门行政保护协作体系
1.健全跨辖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机制。做好案件移送、案件接收、委托取证等工作(接收外部门外辖区移送案件,需提交转交函,通过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报送系统报送的案件编号,以及相关结果反馈材料;依管辖权向外辖区外部门移送案件的,需提交转交函及相关处理文件)。(知识产权保护股、法规股、执法股、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各所、队按分工负责)
2.健全跨部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对涉嫌犯罪的知识产权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附立案告知书等文书)。对案情重大、影响恶劣、涉案范围广的知识产权领域违法犯罪案件实施联合挂牌督办。加强跨部门行政保护协作和交流。(知识产权保护股、法规股、执法股、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各所、队按分工负责)
3.健全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确权、公证存证、仲裁、调解、行政裁决、行政执法、司法保护等渠道间衔接机制。坚持“三调”联动,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知识产权保护股、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各所、队按分工负责)
(七)完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评选与发布体系
1.评选知识产权保护案例。按要求评选并报送年度全国(含全省)商标、专利、地理标志及特殊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4类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指导案例、宣讲案例、优秀案例各不少于2件。(知识产权保护股、法规股、执法股、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各所、队按分工负责)
2.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公开发布商标、专利、地理标志(含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等行政执法、行政裁决、调解和维权援助等4类典型案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正向宣传引导。发布典型案例不少于3期,2025年4月底前发布上一年度典型案例;7月初发布上半年度典型案例;10月份发布下半年典型案例。适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典型案例。(知识产权保护股、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各所、队按分工负责)
3.讲好知识产权故事。召开知识产权新闻发布会、举办政策宣贯会等及时通报本辖区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展,利用各类对外平台,讲好安徽知识产权故事。(知识产权保护股、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和公共服务股、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各所、队按分工负责)
五、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创新
(一)配合推进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服务平台。积极配合上级打造集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中医药等)和民间文学艺术等门类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综合管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股、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和公共服务股、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各所、队按分工负责)
(二)完善并实施内外资企业知识产权诉求收集处理机制。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对辖区(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走出去”企业等)企业,通过上门走访、请进来座谈交流、问卷收集、电话收集、网站公告收集、邮箱收集等形式,最方便、最快捷、全覆盖收集和处理企业知识产权诉求,做好统计分析,全面增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塑造良好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知识产权保护股、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和公共服务股、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各所、队按分工负责)
(三)探索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创新
1.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积极与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团体等开展沟通交流活动。对辖区内由政府主导的重大投资、人才和技术引进等经济科技活动中,探索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知识产权保护股、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和公共服务股、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各所、队按分工负责)
2.对标学习“长三角”和先发辖区经验。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模式创新、集成创新和体制机制改革。(知识产权保护股、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和公共服务股、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各所、队按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