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94582522/202603-00010 | 信息分类: | 专项整治 |
|---|---|---|---|
| 内容分类: | 函,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成文日期: | 2026-03-24 | 发布时间: | 2026-03-24 17:29 |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关于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告诫函 |
| 名称: | 关于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告诫函 | ||
| 审核人: | 初审:刘蕾蕾     复审:蔡艳    终审: 马连洲 | ||
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6年6月1日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持续净化网络餐饮消费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对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告诫如下:
一、深入学习《规定》内容,落实管理责任
各平台要明确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机构,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具体岗位职责,组织区域负责人、第三方合作服务商负责人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规定》等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提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二、严格履行审查义务,严禁“幽灵外卖”入驻
各平台要严格履行审查义务,确保所有入网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清晰、完整公示证照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对于线上线下不一致的“幽灵外卖”,必须依据《规定》第二十条立即停止提供平台服务,并予以下线处理。
同时,要主动向入网商户开展《规定》合规要求宣贯,确保主体责任传导到位。
三、立即开展全面排查,清理违规经营者
各平台要严格依照《规定》第十条要求,综合运用“一镜到底”视频核验、地理位置信息比对、电子证照校验等技术手段和实地核查方式,对入网经营者线下经营场所、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等进行核验。核验不符,不具备相应经营资质的,不得为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对平台未依法履行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我局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