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94582522/202603-00011 | 信息分类: | 专项整治 |
|---|---|---|---|
| 内容分类: | 函,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成文日期: | 2026-03-24 | 发布时间: | 2026-03-24 17:37 |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关于落实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告诫函 |
| 名称: | 关于落实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告诫函 | ||
| 审核人: | 初审:刘蕾蕾     复审:蔡艳    终审: 马连洲 | ||
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将于2026年6月1日施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现就《规定》有关要求郑重告诫如下:
一、依法持证经营
须具有实体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小餐饮信息公示卡,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保证实际经营地址与许可证许可或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地址一致。严禁无店经营、一证多用、套证假证、异地经营。
二、规范信息公示
须在网店显著位置持续展示经营资质、实体经营门面、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门店实景、实际地址,网店名称与实体店招牌保持一致。严禁不公示、公示不全、虚假公示。
三、明确经营标识
不提供堂食的,须在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无堂食”标识。倡导推行“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方式,主动公开餐饮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控食品安全
落实食材采购、贮存及食品加工制作、餐饮具清洗消毒、病媒生物防制、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食品安全制度,每日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五、强化配送管控
使用符合标准的食品包装材料,食品成品加贴“食安封签”,严防餐品在配送环节受到污染。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虚假或者他人的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处1万元—3万元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最高处20万元罚款。
请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严格守法经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共同守护我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