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5854081X/201910-00014 | 信息分类: | 制度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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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其它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9-09-20 | 发布时间: | 2019-09-20 10:23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 | ||
审核人: | 初审:     复审:    终审: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宗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及质量奖励办法的通知》(宿政办秘(2016)118号)、《宿州市支持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及《宿州市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精神,深入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坚持“质量领先、标准领跑、品牌领军”原则,充分发挥品牌、计量、标准、检验检测等质量工作保障和推动作用,提升产业质量和区域整体质量发展水平,更好发挥质量工作对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的提升和促进作用,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推进品牌工程,不断提升区域品牌和核心竞争力,奋力打造实力强劲、环境优美、社会和谐、充满活力的现代化新型区域,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埇桥区注册设立,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四上企业,在本区实施并纳入统计范围的工业项目,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被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一票否决”的,以及当年存在财务纠纷问题的企业、项目,不享受本政策;
第二章 品 牌
第三条 (中国驰名商标)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通过“中国驰名商标”荣誉称号复审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四条 (地理标志)
对新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认证产品(服务)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新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证产品(服务)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三章 质量奖励
第五条 (政府质量奖)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
对获得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对获得个人质量奖,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5万元,
对获得宿州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对获得宿州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对获得宿州市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5万元。
对获得埇桥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对获得埇桥区政府质量奖金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对获得埇桥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5万元。对获得埇桥区政府质量奖创新成果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5万元。对获得埇桥区政府质量奖的个人,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2万元。
第六条 (埇桥区实行卓越绩效及首席质量官制度)
对入选埇桥区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及首席质量官制度名单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入选埇桥区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入孵企业名单并进入现场评审阶段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七条 (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
对规模以上企业新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国家认监委查询有效状态)的,奖励1万元;
对获得有机产品、绿色产品、环保产品认证等产品认证的企业奖励1万元;
对获得省级农头企业的一次奖励10万元。
第四章 标准化
第八条 (标准制定、修订)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单位,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制定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单位,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制定省级以上团体标准的单位,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九条 (标准化成果)
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排名前三位且排序最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对获得AAAA、AA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对获国家级标准化成果一、二、三等奖项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获省级标准化成果一、二、三等奖项的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分三年兑现;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给予奖补15万元,分三年兑现。
第五章 计 量
第十条 (计量测试平台)
对获批筹建国家级、市级产业计量测试服务公共平台(中心)的单位,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资助;验收通过后,再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一条 (测量管理体系)
对首次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六章 检验检测
第十二条 (检验检测实验室)
对获批筹建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实验室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验收通过后,再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获得国家认可委颁发的CNAS认证证书的第三方检测公司,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扶持数量)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宿州市政府质量奖等市级及以上各类政府质量奖的单位,按照最高奖励额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不重复享受。
同一单位获得多个不同的中国驰名商标或地理标准认证项目,奖励对象不超过2个。
对承担不同级次标准化组织的单位,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一次性资助,不重复享受。
同一单位一年中有多个标准化项目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项目不超过2个。
若同一单位每年都有标准化项目符合资助条件,五年累计资助项目不超过5个。
第十四条 (申报指南)
本办法年度申报指南每年上半年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发布。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或组织,填写《埇桥区质量发展工作奖励申报表》一式两份,并附当年获奖证书复印件,报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
质量发展先进单位的评定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年终综合考核后,提议报区政府确定。
第十五条 (项目审核)
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材料,对申请项目进行核准,由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入相关单位账户。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
奖励和资助资金应用于相关单位后续品牌建设、质量改进、标准化管理提升、检验检测项目投入、人员专业培训等对应业务工作的开展,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2019年07月01日起施行,政策解释权归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