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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75854081X/202201-00003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内容分类: 通知,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12-29  发布时间: 2022-01-21 17:11
号: 应急监二〔2021〕93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关于印发《宿州市工贸行业安全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 初审:沈佳艺     复审:石磊    终审: 袁广维

关于印发《宿州市工贸行业安全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应急管理局发表时间:2022-01-21 17:11 责任编辑: 埇桥应急管理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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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工贸行业安全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宿州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市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宿马园区应急管理局:

《宿州市工贸行业安全监管暂行规定》已经2021年12月24日局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对照执行。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2月29日    


宿州市工贸行业安全监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应急〔2021〕23号)和《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推进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的指导意见(试行)》(皖应急〔2021〕149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加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提高依法治安的能力和水平,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消除事故隐患,推动工贸行业安全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区)应急管理局、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园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开展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县、区对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分类监管原则。按照行政(管理)区域将工贸企业监管分为市级、县(区、市辖园区)级、乡(镇、街道、县辖园区)级三个监管层级。金属冶炼、机械铸造企业分级监管按照《安徽省金属冶炼企业日常监管执法主体一览表(试行)》(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公告2020年第5号)执行。

以工贸企业安全风险程度和规模为基本依据,由低至高将其分为A、B、C、D四类。每一个执法年度对其实施动态调整,在执法检查频次、执法检查重点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

A类企业指不涉及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涉氨制冷、有限空间、使用危险化学品之一的微型企业;

B类企业指微型金属冶炼企业,小、微型粉尘涉爆、涉氨制冷、有限空间、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及其他大、中、小型企业;

C类企业指大、中型粉尘涉爆、涉氨制冷、有限空间、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

D类企业指大、中、小型金属冶炼类企业。

第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督促指导各县(区、市辖园区)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重点监管C、D类企业,负责辖区内工贸行业中央企业三级及以下单位、省属企业二级单位和市属企业的执法工作,建立市属以上企业信息管理台账。

县(区、市辖园区)应急管理局督促指导所属各乡(镇、街道、县辖园区)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重点监管B类企业,建立、汇总本级及下级信息管理台账。

乡(镇、街道、县辖园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管理)区域内工贸企业的监督检查,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安徽省工贸行业非高危微型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指导意见(试行)》(皖应急〔2021〕120号)要求,重点监管A类企业,指导企业开展自查自改,并通过安徽省应急管理信息化平台上报检查结果,建立信息管理台账。

第五条  坚持源头治理,严格落实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规范工贸行业(不含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皖应急〔2021〕145号)要求,加强对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设施建设主体责任,实现本质安全。

第六条  坚持周巡查、月检查、季通报。每周开展网络巡查调度,每月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每季度通报监管工作情况,分析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指导下级单位开展执法工作,调度推动重点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年度各项重点工作任务。

第七条  市、县(区)应急管理局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协调解决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市、县(区)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会议,总结工作经验,分析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安排年度重点工作,开展监管业务培训。

第八条  执法检查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聚焦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实施精准执法,防止一般化、简单化等粗放式检查,以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的执法检查实效促进企业安全发展。

第九条  推广应用“互联网+执法”系统,使用移动执法终端开展执法检查,准确录入执法检查情况,及时下达执法文书,同步上传安徽省应急管理信息化平台,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第十条  坚持网络巡查与现场检查“两条腿”走路,通过安徽省应急管理信息化平台,线上巡查工贸企业“一企一档、隐患排查、应急管理、重大危险源、安全标准化、教育培训、安全风险管控”等功能模块信息,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标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和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清单,对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涉氨制冷、有限空间等4个“企业库”内的企业开展现场检查,推动企业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坚持计划检查与“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抽查相结合。将安全风险等级高、未开展标准化建设等企业纳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执法检查。其他企业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抽查。

第十二条  实行触发式执法检查,对未上报隐患自查情况或自查隐患逾期未整改被黄牌警示的企业,采取约谈、警示等手段,推动实现企业自查自改隐患常态化;对典型事故等暴露出的严重违法行为或落实临时性重点任务以及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网络巡查发现被红牌警示的企业,立即开展执法检查。

第十三条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执法检查中坚持严格执法与指导服务相结合,实行“执法告知、现场检查、交流反馈”“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员工全过程在场”和“执法人员+专家”的“三位一体”执法工作模式。

第十四条  严格执法处罚。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罚,坚决防止执法“宽、松、软”,不得以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代替处罚,也不得以处罚代替整改,要盯住不放,督促企业彻底整改,严格执法闭环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网上考核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网上考核以网络巡查内容为考量重点,分值2分(每年动态调整),根据每年制定的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考核细则实施过程考核。现场考核由市安委办考核组实施,考核内容及分值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为准。

第十六条  工贸行业分类依据应急部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19〕17号)。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执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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