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5854081X/202305-00005 | 信息分类: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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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其它,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09 | 发布时间: | 2024-04-09 16:27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行政强制事实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 | ||
审核人: | 初审:沈佳艺     复审:石磊    终审: 袁广维 |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31 |
行政强制 |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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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1、立案阶段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在执法检查或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发生单位负有责任的,对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32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及作业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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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1、立案阶段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在执法检查或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发生单位负有责任的,对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