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5854081X/202307-00011 | 信息分类: | 公开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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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其它,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7-24 | 发布时间: | 2023-07-24 10:26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埇桥区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 ||
审核人: | 初审:沈佳艺     复审:石磊    终审: 袁广维 |
(一)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492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711号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适用于本机关内部。
(三)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四)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公开道歉、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六)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5.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节较轻行为。
(七)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相关人员,不仅要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县政务公开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