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5854081X/202404-00022 | 信息分类: | 行政执法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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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29 | 发布时间: | 2024-04-29 10:15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典型案例】宿州市埇桥区应急管理局+宿州市埇桥区李*盼烟花爆竹经营部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案 | ||
审核人: | 初审:沈佳艺     复审:石磊    终审: 袁广维 |
【标题】
宿州市埇桥区应急管理局+宿州市埇桥区李*盼烟花爆竹经营部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案
【关键词】
烟花爆竹 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 以外 行政处罚
【要旨】
主要是检查烟花爆竹零售店经营情况,是否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基本案情】
2024 年 2 月 6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宿州市埇桥区李*盼烟花爆竹经营部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存在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查处理由和结果】
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店停止销售烟花爆竹,并接受调查处理。经我局办案人员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定该店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决定对宿州市埇桥区秋月烟花爆竹店主要负责人李*盼作出人民币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截至目前,李*盼已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至此,本案已办理完毕,经承办人、审核人和审批人同意,案件结案。
【案件评析】
现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对于县区应急管理局陷入一种困局,主要是因为烟花爆竹市场火爆,销售集中在春节前后几天的时间,县区现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量不足,在加大执法频次明显不能满足实际监管需要的情况下,应该着重体现在强化行政处罚力度上,适时修订《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管理行为。
【执法文书】
(埇)应急案〔2024〕综执-7号宿州市埇桥区李*盼烟花爆竹经营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