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5854081X/202406-00001 | 信息分类: | 行政执法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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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6-04 | 发布时间: | 2024-06-04 10:24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典型案例】宿州市埇桥区应急管理局+宿州市长城油品有限责任公司长城加油站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案违法 | ||
审核人: | 初审:沈佳艺     复审:石磊    终审: 袁广维 |
【标题】
宿州市埇桥区应急管理局 +宿州市长城油品有限责任公司长城加油站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案违法
【关键词】
加油站操作井,安全设备,防爆,行政处罚
【要旨】
根据《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附录C.0.3的规定,汽油罐操作井为1区爆炸危险区域,根据《燃油加油站防爆安全技术要求》中5.3.1.1.2 “所有用于爆炸性环境内的电气和非电气设备及部件均应按照优良的工艺实践来设计和制造,且应符合相应防爆等级的要求。与所需的防爆设备相适应。”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9日,埇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宿州市长城油品有限责任公司长城加油站执法检查时,发现站内92#汽油罐操作井油气回收管路泄露,自行使用铁卡子固定后继续使用;同时,井内一处电气线路穿管脱落、穿管保护不到位。油罐操作井属于爆炸危险区,油气回收管路和电气线路穿管都是在作业场所设置的防爆、防静电的安全设施、设备,加油站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维修使用,但该加油站油气回收管路泄露后自行使用铁卡子固定后继续使用。同时,井内电气线路一处穿管脱落、穿管保护不到位,均不符合《燃油加油站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查处理由和结果】
该加油站内92#汽油罐操作井油气回收管路泄露,自行使用铁卡子固定后继续使用;井内一处电气线路穿管脱落、穿管保护不到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同时参照《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版)》有关“2.有2台(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宿州市长城油品有限责任公司长城加油站作出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汽油罐操作井为1区爆炸危险区域,井内电气线路等安全设备要达到防爆、防静电要求,必须时刻保持完好,油气管路泄露、电气线路不完好等都是失爆,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我们对于加油站的执法重点也是汽油罐操作井、加油机、卸油区等区域,主要是对设备完好、操作规程等展开检查,发现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坚决杜绝事故的发生。
【执法文书】
宿州市长城油品有限责任公司长城加油站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