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宿州市埇桥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信息公开制度
浏览量:   字体大小:【    】打印

埇桥区粮食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粮食局发表时间:2018-02-28 11:14 浏览量:
字体大小:【    】打印

埇桥区粮食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以下政府信息将不得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三)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

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股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股室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七条 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并在书面征得其他机关单位的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 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表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

第九条 收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在原期限届满前告知申请机关。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7个工作日。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null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