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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桥区粮食局党务政务公开相关制度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粮食局发表时间:2017-03-31 09:1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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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桥区粮食局党务政务公开相关制度

埇桥区粮食局党务政务公开相关制度

办事公开制度

一、 局机关和局属各部门应公开的事项必须公开, 以政务公开栏、政务信息公开指南等形式,公开区粮食局基本情况、工作规则、办事流程、投诉举报方式和相关制度等。

二、 在埇桥区政府信息公开网及安徽粮食政务网埇桥主页上公开如下事项:

() 区粮食局职能、机构设置、人事任免、领导分工、联系方式、服务承诺、办事流程、工作纪律、责任追究等;

() 粮食流通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粮食流通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完成情况;粮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报和发生、处置情况;

() 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 粮食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办事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等;

() 行政执法依据、权限及程序,执法人员名单及行为规范,重要行政处罚决定等;

() 区粮食局的采购和招标目录、名称、限额、标准、程序、结果等;

() 全区粮食系统综合或单项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程序和候选人名单;

() 监督、举报和投诉的途径、方法及处理情况。

上述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三、 区级粮食行政审批、区级储备粮轮换等重大事项,一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四、 涉及粮食行政管理方面的重要决策、决定、制度以及其他重大事项,事先征求基层单位和群众的意见,并认真研究,积极采纳。

五、 区粮食局编制政务公开目录,明确政务公开的名称、内容、形式、程序、时限、责任人和监督检查办法,提高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首问责任制

一、 基层单位到区粮食局办事时,所遇到并问及的第一个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首问责任人”)必须负责解答、办理帮助联系经办事项。

二、 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主动亮明自己的身份,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服务周到,切实为办事人着想,不得推诿扯皮。

三、 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要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不能当场办结的,要“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需要补充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四、 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股室,由有关责任股室负责接待、处理和答复;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首问责任人应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

五、 事项特别重大的,首问责任人应在认真做好记录的同时,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办文限时制

一、 办公室收到公文,应当在当天登记,提出拟办意见,呈送局领导阅批或交有关股室办理。急件随到随分,不得延误。

二、 各股室应当落实公文承办人员,并按如下时限办理:

() 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纪委和省市粮食局(以下统称“上级机关”)、区直业务主管部门或局领导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其要求办理。

() 重要公文或急件,应当立即办理。

() 一般性公文,主办股室不需征求其他股室意见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会签有关股室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会签股室应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特殊情况需延期的,经与主办股室协商后,可延长1个工作日。

() 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时限内办结的,应及时向办公室或者局分管领导报告原因、办理情况以及下一步安排计划等。具体办文时限,由办公室负责同志确定,并加盖限时办理专用章。

三、 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文件送审稿后,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核稿,并送局分管领导签发,但文稿需作较大修改的除外。

四、 局分管领导签发一般文件、重要文件、特别重要文件的时限,分别为135个工作日。文稿需作较大修改的,退回主办股室修改。

五、 除急件当即印发外,一般文件自局领导签发之日起,办公室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打印完毕,当日或次日发出。特殊情况,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可以延长1个工作日。

六、 若因特殊情况,一时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公文,主办股室应将办理情况、延期办理及继续办理的意见等,及时告知来文单位。

办事限时制

一、 上级机关及局领导交办的具体事项和指派任务,局办公室一般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主办股室,并根据轻重缓急和领导要求等具体情况,确定办理时限并加盖限时办理专用章;以口头、电话等形式通知的,也应提出时限要求。主办股室应当落实办事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要及时反馈情况,说明理由。

二 、 上级机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局领导就单项工作提出具体办理要求,且只涉及1个主管股室职责范围内的一般性事务的,主办股室应在1 0个工作日内或其规定的时限内办结;若需要与其他股室或区直其他部门会商解决的较为复杂事项,应在2 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别复杂的事项,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可酌情延长时间,并向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反馈情况,说明理由。

三、 办理粮食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经办股室能够当场办结的必须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1 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 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调查处理违法违纪案件,应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五、 对来信来访,有关股室要逐件登记,按照《信访条例》要求,根据下列情况确定办理时限:

() 上级机关和局领导要求上报结果的信件,有期限要求的,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结果;无期限要求的,按《信访条例》规定时间上报结果。

() 对提供详细线索的举报信件或电话,自收()到之日起,涉及本局管理对象的,在1 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查;涉及基层管理对象的,在5个工作日内批转给区局监察室查处。

() 对署名举报,举报人要求反馈处理结果的,承办股室应当在调查结束或收到调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回复举报人。

六、对区局直属单位报送的请示事项和公文,凡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按时办结和没有按时反馈办理意见的,视为默认或同意。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办理股室负主要责任。

责任追究制

一、 办公室应当确定专人登记限时办理的公文或事项的标题、文号、领导批示日期、办理时限和承办股室,并负责有关催办工作。一般公文或事项,按时限要求及时催办;重要公文或事项,实行跟踪催办,确保办文办事时效。

二、 对未按时办结的公文或事项,由办公室汇总有关情况,并进行通报。对违反政务公开制和首问负责制规定的单位或人员,由监察室进行通报。被通报的股室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员,要向分管局领导说明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三、 股室或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制、首问负责制和办文办事限时制等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效能、妨碍优化发展环境的,由监察室报请局领导批准后追究责任。

四、 股室违反规定,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违反相关规定超过2次的,取消该年度目标考核评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五、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告诫,并酌情责令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降职、责令辞职或辞退;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股室领导责任。

六、 监察室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办理对机关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影响工作效能行为的投诉或举报。

七、 区粮食局设立服务热线电话和投诉举报电话,提供咨询服务,受理群众举报。

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二条 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三条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四条 对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尽快在一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条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本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务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1、机关工作人员要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
2、局党委会决定的机密事项,实施前不得向外泄密,如发现泄密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3、机关工作人员参加上级召开的会议带回的秘密级以上或上级党委、政府印发文件资料,应及时交局办公室登记,由办公室按内容分送主要领导批示。
4、妥善执行公文呈批传阅程序,加快呈批和传阅速度,如果公文内容属于分管领导业务范围的,要先送分管领导阅示。
5、秘密文件和上级党委、政府印发文件资料阅办后要依时清退办公室保管。
6、严格印鉴使用制度,报表、上报材料或其他证明应由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审批。

7、在公开本单位政务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并交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方可公开。

8、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9、对公开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及其他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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