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B0350828/202203-00008 | 信息分类: |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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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介绍,综合政务,其它,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2-03-14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16:01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乡镇街道赋权需求清单 | ||
审核人: | 初审:胡骁文     复审:王厚杰    终审: 刘红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是否乡镇街道赋权需求清单 |
备注 |
3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否,乡镇街道不能承接 |
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18 |
对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否,乡镇街道不能承接 |
收购资格认定需经多部门审核认定 |
19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否,乡镇街道不能承接 |
收购资格认定需经多部门审核认定 |
20 |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否,乡镇街道不能承接 |
《条例》规定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等五类情形的处罚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罚款 |
21 |
对陈粮出库未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否,乡镇街道不能承接 |
陈粮出库质量鉴定专业性较高,需经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
22 |
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超出)规定的最低(最高)库存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否,乡镇街道不能承接 |
库存的界定需要专业人员进行测量 |
23 |
对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否,乡镇街道不能承接 |
《条例》规定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
24 |
对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否,乡镇街道不能承接 |
《条例》规定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25 |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从事仓储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否,乡镇街道不能承接 |
对粮油仓储单位是否具备从事仓储活动的界定专业性较强 |
26 |
对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否,乡镇街道不能承接 |
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的备案需向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27 |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否,乡镇街道不能承接 |
《条例》规定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28 |
对违反规定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否,乡镇街道不能承接 |
《条例》规定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29 |
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违反相关规定,未实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未实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粮食经营者未按规定采购粮食,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未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未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否,乡镇街道不能承接 |
《条例》规定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30 |
对销售不符合规定的粮食作为口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否,乡镇街道不能承接 |
《条例》规定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31 |
对粮食经营者违反储粮药剂使用相关规定,运输粮食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否,乡镇街道不能承接 |
《条例》规定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38 |
对承储企业不能保证入库的区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质量等级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承储企业不对区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不能保证区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否,乡镇街道不能承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
40 |
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 |
行政确认 |
否,乡镇街道不能承接 |
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专业性强且需要多个部门及上级部门审核审批。 |
41 |
粮食应急供应、配送、加工网点选定 |
行政确认 |
否,乡镇街道不能承接 |
粮食应急供应、配送、加工网点选定,企业每年需从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系统申报,由县区审核报市局审核,市局审核后在上报省局,省局最终确定后报国家局,后形成粮食供应网落。 |
45 |
粮食流通市场监管及政策性粮食收购、储存、出库监管 |
其他权力 |
否,乡镇街道不能承接 |
粮食流通市场监管及政策性粮食收购、储存、出库监管,粮食监管涉及的部门较多(粮食局、农发行、财政局、中储粮),监管检查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且监管检查的人员也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证书。 |
46 |
地方储备粮财务资金监督检查 |
其他权力 |
否,乡镇街道不能承接 |
方储备粮财务资金监督检查需要财政局、农发行、粮食局共同联合监督检查,且需要对储备粮业务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才能更好的监督检查。 |
47 |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
其他权力 |
否,乡镇街道不能承接 |
乡镇无对应行政主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