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B0350828/202210-00021 | 信息分类: | 其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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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农业、林业、水利,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2-10-26 | 发布时间: | 2022-10-26 08:48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专家解读】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策法规处胡卫: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解读 | ||
审核人: | 初审:胡骁文     复审:鲁云    终审: 王厚杰 |
新修订的《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皖粮法规﹝2022﹞4号)已经发布,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1年9月27日,《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2号)颁布施行,其中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 2004年5月30日发布的《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2021年制定的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29、30、31项,由省局实施的3个行政处罚事项处罚依据均为《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应当删除。同时,需要增加《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二、修订依据
《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2号)
三、修订内容
(一)删除2021年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29、30、31项,并对相关条文顺序进行调整。
1.第29项:入库的省级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处罚。
2. 第30项:承储企业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虚报、瞒报储备粮的数量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擅自串换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省级储备粮陈化、霉变,将省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以省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处罚。
3. 第31项: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省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的处罚。
(二)根据《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新增细化后的行政处罚项目10条。
1. 《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公布)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承储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并依法给予处分。
2.承储企业违反《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虚报、瞒报地方政府储备数量。
3. 承储企业违反《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4.承储企业违反《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以地方政府储备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5.承储企业违反《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将地方政府储备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利用地方政府储备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6.承储企业违反《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在政府储备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在地方政府储备轮出时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阻挠出库。
7.承储企业违反《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七项:购买限定用途的地方政府储备,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8.承储企业违反《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八项:擅自动用地方政府储备。
9. 承储企业违反《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二项:其他违反地方政府储备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第十六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十二)项规定的,由拥有粮权的同级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10. 承储企业违反《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地方政府储备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由拥有粮权的同级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成承储企业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退回骗取的地方政府储备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三)其他行政处罚项目上位设定依据没有修订的,本次没有修改。
修订后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共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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