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宿州市埇桥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 监督保障 > 公开制度
浏览量:   字体大小:【    】打印
 号: MB0350828/202310-00020  信息分类: 公开制度
 内容分类: 介绍,综合政务,其它,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成文日期: 2023-10-08  发布时间: 2023-10-08 10:09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埇桥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人: 初审:赵群     复审:胡骁文    终审: 王厚杰

埇桥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发表时间:2023-10-08 10:09 责任编辑: 埇桥粮食局浏览量:
字体大小:【    】打印

埇桥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中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向行政机关(包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下同)申请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经行政机关审查,向申请人作出公开或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等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四条 埇桥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受理股室为办公室,地址:宿州市埇桥区银河一路汇金广场24楼联系电话0557-3684456。在正常的上班时间接受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部门代为填写。受理部门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申请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部门信息的内容描述、用途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部门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否则,可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申请后,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身份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

第七条 根据“一事一申请”原则,要求申请人逐项申请,并分别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八条 收到部门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制作《政府信息延期答复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九条 职能股室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等,公开后可能损害国家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条 职能股室在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公开法》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一条 收到申请后即时登记、编号,并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审查: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书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不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的,制作《补正申请告知书》予以退回;《补正申请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表;

(三)申请公开的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制作《非本单位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制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送交申请人;

(五)对于要求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研究课题类申请,可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方式作出调整:告知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部门统计年鉴、相关公开出版物和档案馆、图书馆信息查阅点等渠道自行查阅;

(六)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职能股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书面说明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间,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以及有关缴费事项;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对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和依据;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行政机关无法将书面答复送交申请人的,应当将申请书以及答复意见予以留存,申请人可以自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前往领取。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四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经会领导同意,可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姓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申请时间

所需信息情况

信息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选)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  纸面

□  邮寄

□  电子邮件

□  快递

□  光盘

□  电子邮件

□  磁盘

□  传真

□  自行领取

备注:申请时,必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复印件等),否则不予受理

 

null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