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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MB0350828/202304-00022  信息分类: 公开制度
 内容分类: 介绍,综合政务,其它,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成文日期: 2023-04-12  发布时间: 2023-04-12 10:32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埇桥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人: 初审:赵群     复审:胡骁文    终审: 王厚杰

埇桥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发表时间:2023-04-12 10:32 责任编辑: 埇桥粮食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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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桥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埇桥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规和国家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埇桥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中心保密委员会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中心保密办设在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机构(以下称保密审查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机关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

(二)对本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等不确定事项的申报;

(四)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五)对已泄密或可能泄密的政府信息采取补救措施;

(六)负责查处本中心或督促本系统发生的泄密事件,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第五条 拟公开的其他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应当经信息产生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拟公开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审查后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第七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由保密审查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人员填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并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股室负责人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中心办公室提出“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

第十条 不同股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股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征得其他股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有关部门应组织查处。

第十二条 中心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各股室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中心保密委员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将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纳入中心保密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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