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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MB0350828/202311-00001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内容分类: 通知,综合政务,农业、林业、水利,其它,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成文日期: 2023-11-23  发布时间: 2023-11-23 17:06
号: 区粮办〔2023〕22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关于印发埇桥区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人: 初审:张新新     复审:胡骁文    终审: 王厚杰

关于印发埇桥区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发表时间:2023-11-23 17:06 责任编辑: 埇桥粮食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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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埇桥区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区粮办〔2023〕22号

埇桥辖区各涉粮企业:

为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流通领域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宿州市埇桥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研究制定了《埇桥区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埇桥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20231123

 

 

 

埇桥区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体要求

认真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粮食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和粮食质量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规章制度,不断完善企业粮食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环节的粮食质量实施严格管理,确保粮食质量良好。

二、粮食质量安全管理

1、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使用仓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收购、储存场所应当保持整洁,并按规定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2、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政策,按质论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并执行下列规定: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收购价格等内容;

3、按照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政策规定进行入库和平仓环节扦样、检验,把好入库质量关。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粮食,应当及时向收购地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报告,杂质、水分等质量指标超过标准限量或者政策规定的政策性粮食,应当及时整理达标或者符合相关要求。水分较高时应当合理降水、降温,确保安全储粮。鼓励对不同产地、等级和品质的粮食单收、单储。

4、粮食经营者收购非食用用途的粮食,应当单收、单储、单销,采取在收购码单、包装、库存货位卡上明确标识等措施,强化全流程闭环管理。粮食经营者对粮食进行单收、单储,应当通过单独仓廒、物理隔断等措施进行,确保符合有关规定粮食经营者储存粮食应当遵守粮油仓储管理制度规定和相关标准,规范仓储管理业务,合理应用粮油储藏技术。储存过程中发现粮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置。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国家鼓励建设高标准粮仓,推广使用绿色储粮技术,有效保障储存安全和粮食品质。

三、粮食质量安全检验

1、粮食经营者储存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储粮药剂使用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粮食销售出库前,粮食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以下统称检验报告),作为出库质量安全依据。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2、在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销售出库前粮食储存企业应当自行检验或者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或者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销售出库粮食的质量安全状况应当与检验报告相一致。检验报告应当随货同行,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效期满,应当重新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3、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完成扦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不得将直接拌有农药、混有农药残渣、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储粮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定向销售用作非食用用途的粮食,应当在包装、销售凭证中明确标识用途。对定向销售作为非食用用途的政策性粮食的质量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特定区域粮食可能受到有害物质污染、发生霉变等情况,或者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地区设定粮食收购和出库质量安全必检项目,并抄送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四、运输过程中粮食质量管理

1、运输粮食的运输工具、容器应当完好,并保持清洁、干燥、安全卫生。非专用车(船)应当有必要的铺垫物和防潮湿等设备,铺垫物、防潮湿设备等必备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政策要求。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2、运输粮食应当严防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运输粮食发生污染、结露、虫害、霉变等情况的,有关方面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3、运输粮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有效减少粮食运输损耗。鼓励采取在途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技术等信息化手段,保障运输过程中粮食质量安全。粮食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粮食品种、供货方、粮食产地、收获年度、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药剂使用情况、销售去向和出库时间,以及其他有关质量安全信息,形成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五、粮食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制度

1、粮食经营者应当建立库存粮食从入库到出库环节的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实现粮食质量安全可追溯。按照粮食资源合理化利用、节粮减损等原则,对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粮食,能够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鼓励粮食收储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按规定利用

2、中心会继续加强对政策文件的学习,根据不同阶段的政策要求和企业自身实际,不断完善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使制度与政策相适应,并严格执行相关制度,确保的粮食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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