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宿州市埇桥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 政策法规 > 部门文件
浏览量:   字体大小:【    】打印
 号: MB0350828/202312-00003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内容分类: 通知,综合政务,其它,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成文日期: 2023-12-05  发布时间: 2023-12-05 17:36
号: 区粮办〔2023〕24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关于印发《埇桥区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和数据质量问责机制》等5项制度的通知
人: 初审:马明明     复审:胡骁文    终审: 王厚杰

关于印发《埇桥区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和数据质量问责机制》等5项制度的通知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发表时间:2023-12-05 17:36 责任编辑: 埇桥粮食局浏览量:
字体大小:【    】打印

关于印发《埇桥区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和数据质量问责机制》等5项制度的通知

区粮办〔2023〕24号

埇桥辖区各涉粮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质效,促进流通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安徽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埇桥区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和数据质量问责机制》等5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埇桥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2023年12月5日

 

 

 

埇桥区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和数据质量问责机制

 

根据《安徽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为保障我区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科学高效开展,保证粮食流通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积极促进我区粮食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和数据质量问责机制。

一、埇桥区各类涉粮统计人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安徽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各种统计报表的统计范围、数字口径、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商品目录、报送时间开展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工作。

二、埇桥区各类涉粮统计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准确填报有关粮食统计数据。统计负责人必须严格审核,对本单位的报表资料如存疑问,由统计人员复查,不得擅自修改,不得强令、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编造统计数据。

三、埇桥区各类涉粮统计人员在统计工作中必须保守国家秘密,自觉遵守保密制度。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属于企业、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涉密统计资料要严格按照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通过加密设备安全传输或报送。

四、粮食统计报表实行网络直报制度,各项统计数据上报应逐级严格审核。月报报出后发现差错,一般在发现月份调整。年度终了前,应对全年各月数据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如差错较大,调整后发生红字或影响历史资料对比的,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订正原月报数据。

五、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承担第一责任,分管同志承担主要责任,统计牵头单位负责人和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六、统计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质量核查中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线索,配合执法机构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


埇桥区粮食流通统计人员备案和调动管理制度

 

为全面掌握和及时更新粮食流通统计人员的相关信息,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队伍的建设管理,埇桥区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建立统计人员备案和调动管理制度,保持统计队伍的稳定性。

一、统计人员备案和调动管理总体要求

1.应加强粮食流通统计人员专业队伍建设,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建立健全统计人员和统计负责人逐级备案制度。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经单位负责人同意。统计人员的备案实行清单管理,统计人员变动应及时向上级报备并更新完善清单。

2.设立粮食统计机构或明确统计工作牵头部门,明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指定统计负责人,设置适应统计任务需要的专职统计人员,各类粮食统计调查对象均应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配备电脑、网络等必要设备。

二、统计人员的备案管理

1.埇桥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分管粮食流通统计的负责人统筹协调开展统计工作,调控股负责牵头,会同仓储股、行业指导股共同完成粮食流通统计工作任务。

2.从事统计岗位人员需要填写统计员档案表,内容包括所在 单位、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职务、统计职称等信息。应优先选配具有统计专业技术职称或统计业务熟练、工作时间长、经验丰富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

3.统计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并应具备一定的统计专业知识、计算机操作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

三、统计人员的调动管理

1.各相关股室专(兼)职统计人员的变动,要征得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分管领导同意,选择合适的统计人员后方可进行调动,并按程序办理相应手续。

2.粮食经营主体统计负责人由法定代表人或指定负责人担任。

3.统计专(兼)职统计人员应相对固定,因故确需调离原工作岗位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指导接替人员开展统计业务,在交接期间,统计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更不得因工作调动影响统计工作正常进行。


埇桥区粮食流通统计资料移交与管理备案制度

 

为贯彻实施《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保证粮食流通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发挥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在服务粮食宏观调控的基础性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工作的移交

1.统计人员调整或统计负责人调动,应办理统计资料的交接手续,保证统计资料连续、完整。

2.粮食统计台账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办好粮食统计台账的移交手续,填写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登记表。统计资料交接文据、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登记表,经办及相关负责人签字后分别由移交人和接收人留存。

3.离职人员应将在职期间保管和使用的工作全部文件和资料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一并交给接交人,经逐项清点无误后,双方在移交备案单上签字确认。

4.统计工作移交要明确责任,办理交接时应有监证人在场,同时监证人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

二、统计资料的管理

1.统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及时收集、整理、汇总数据和相关资料。

2.各类粮食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如实记录粮食购进、销售、加工和储存等基础数据。粮食统计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3.埇桥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对粮食统计资料的发布实行集中管理,并严格执行《统计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公开发布的统计资料,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统计资料,应由统计负责人核定,报分管领导批准;重要统计资料,应报主要领导批准。

4.未经公布的统计数据不得向外提供。属于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丧失,涉密统计资料要严格按照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通过加密设备平安传输或报送。

5.各类统计数据、报表在上报之前,须经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核无误后方可上报。

6.各类粮食企业应按要求填写粮食统计报表,并及时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各类粮食企业应保证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中各项数据的一致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对提供的统计数据和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7.各类统计资料存放要整齐,各类统计资料要整理归档保存。整理过后的各种统计台账和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和损坏。

 


埇桥区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质量检查制度

 

根据《安徽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为加强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流通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挥粮食流通统计在服务粮食宏观调控和指导粮食产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检查内容

埇桥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应组织开展《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统计工作执行情况检查:对统计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包括各项统计指标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统计业务培训以及层级统计监督检查等工作的执行情况。

2.统计数据准确性检查:对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进行检查,包括各类粮食企业应保证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报表和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中各项数据的一致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对所提供的统计数据和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3.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对统计工作的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包括统计报表填报制度、数据保密制度等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方式

1.开展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坚持日常监督检查与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相结合。

2.实施统计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有权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单位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如实提供情况。

3.检查人员应当对明确被检查单位、人员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被检查单位、人员应当根据检查结果,及时完成整改并提供整改情况的报告,做到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质量检查闭环管理。

4.粮食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罚。

 


埇桥区粮食流通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及统计人员AB 角制度

 

为落实好国家、省、市粮食流通统计各项制度,进一步提高我区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质效,压实岗位责任,明确人员分工,夯实统计工作基础,科学高效完成粮食流通统计工作任务,埇桥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成立粮食流通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统计人员AB角制度。

一、领导小组

埇桥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粮食流通统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祝 敏

副组长:刘 红

成  员:张婉婉   王 鹏   何 晴   张新新   刘晶晶

姜文雅   马明明

二、统计人员AB角制度

为科学高效完成我区粮食流通统计工作任务,保障统计工作平稳有序进行,避免出现岗位空缺等情况,实行粮食流通统计工作AB角制度。每个统计岗位设置两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互为补充、相互协作,高效完成统计工作。

(一)粮食购销存统计工作

A角:张婉婉;B角:马明明。

(二)粮食产业经济统计工作

A角:王 鹏;B角:何 晴。

(三)粮油仓储设施统计及投资工作

A角:张婉婉;B角:张新新。

(四)粮食从业人员统计工作

A角:刘晶晶;B角:姜文雅。

(五)粮油科技统计工作

A角:张婉婉;B角:马明明。

 

null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