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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桥区信访工作奖惩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信访局发表时间:2014-01-13 00:0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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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桥区信访工作奖惩暂行办法

宿州市埇桥区信访工作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访稳定工作,提高工作效能,推进降量退位、争先进位,促进我区访工作平稳、健康、有序、和谐开展,根据《安徽省2013年度全省信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和《宿州市2013年度信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区直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埇桥经济开发区、宿州市循环经济示范园,以及上述单位所有工作人员。
 
第二章  奖励
 
第三条 对获得全市信访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先进单位的乡镇(街道),区委、区政府奖励人民币50000元。
第四条  年度综合考核设立“四无乡镇(街道)”(无进京访、无去省访、无到市访、无来区重复访),区委、去政府授予“四无乡镇(街道)”荣誉称号,各奖励30000元,奖励名额不受限制
第五条对年度综合考核“四无乡镇(街道)”以外的其他乡镇、街道设立一、二、三等奖,一等奖二个,各奖20000元;二等奖三个,各奖15000元;三等奖四个,各奖励10000元。
第六条 对年度综合考核前20名的区直单位进行奖励,授予全区“信访工作先进单位”,各奖励5000元。
第七条  评选区“信访工作先进工作者”30 名,颁发荣誉证书,并分别奖励人民币2000元。
 
第三章  处罚
 
第八条  在全市信访工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中排名末位、影响我区争先进位的,对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实行诫勉,一年内不提拔、不重用不评先。对在全区信访工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中被列入重点管理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各项工作评先资格。
第九条  将信访工作单独纳入区政府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分值为 分,区直有关单位信访工作年度考核得分,按比例倒扣分。
第十条  对年度考核在全区排名后三位的乡镇(街道),实行“重点管理”,取消各项工作评先资格。对在市考核排名最后两位的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对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区直单位以及个人的奖惩,由区信访局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提出意见,经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排名末位影响我区在全市全省争先进位的以及被列入全市“重点管理”的后五名和列入全区后三名的乡镇(街道),对其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组织部门负责落实,纪检部门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区直单位奖金40%奖励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60%用于奖励信访干部和有功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信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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