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B036/202211-00009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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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通知,综合政务,个人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信访局 |
成文日期: | 2022-11-11 | 发布时间: | 2022-11-11 09:30 |
文号: | 埇信联发(2022)4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宿州市埇桥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 《宿州市埇桥区“三跨三分离”信访试行协调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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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 初审:沈婧     复审:袁梦园    终审: 刘冉 |
埇信联发(2022)4号
《宿州市埇桥区“三跨三分离”信访试行协调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宿州市埇桥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
2022年11月10日
宿州市埇桥区“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协调
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协调办理区内“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确定所涉各方责任,及时有效化解信访突出问题,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省内“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协调工作办法(试行)》、《宿州市“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协调工作办法(试行)》、《宿州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信联办负责牵头协调,及时梳理汇总、研判分析“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对涉及区外的信访事项,提交区信联办报市信联办沟通协调。对涉及区外且属本市的信访事项,提交区信联办发函商请协办,疑难复杂的报请市信联办交办。对区内“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各责任单位须先行沟通协商,协商一致的,直接办理;协商不一致的,提交区信联办协调。
第三条 提交区信联办协调的“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遵循以下流程:
(一)提交协调单位填写《区内“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协调登记表》,载明信访人信息、信访诉求、信访事项发生地或有权处理机关、信访人户籍地、常住地、所涉各方意见、要求协调的问题等。
(二)提交协调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区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区内“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协调登记表》并签署意见。
第四条 建立交办督办机制。区信联办对收到的“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进行审核后,提出意见,依照规定进行“双向交办”和督办。
(一)规范做好信访人诉求归纳、梳理等工作,在综合分析研判的基础上,确定主办单位,第一时间精准交至主办单位,第一时间交办至户籍地和常住地。同时,通过系统、电话等方式提醒主办单位与户籍地、常住地主动对接,督促户籍地、常住地做好相关工作。
(二)区信联办抽调相关部门人员成立督查组,采取联合调查、实地督查等方式进行督查督办,听取主办、协办单位办理情况、查阅相关卷宗、稳控方案落实情况,分析问题症结、商定化解措施,督促主办单位落实化解稳控责任、户籍地和常住地落实稳控等责任。
第五条 区内信访事项的事发地或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承担主办责任,负责牵头做好信访事项化解稳控工作,其它相关单位为协办单位;信访人的户籍所在地和常住地负责对信访人教育疏导及包保稳控。
第六条 建立信息平行互通机制。为促进“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化解,主办、协办、户籍地、常住地要及时沟通、信息共享,合力推动信访事项解决。
(一)落实主办责任,对交办的“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及时约谈信访人,了解并固化其诉求。
(二)针对信访人诉求,主办单位按照法定职责研究制定化解方案,落实化解措施,积极主动予以化解。
(三)协办单位要主动配合,围绕信访人诉求中涉及本部门的政策法规、办理依据、办理结果等向主办单位及时提供。
(四)主办单位在办理信访事项的过程中,要主动与协办单位、信访人户籍所在地、常住地沟通,及时通报办理依据、政策、进度和约谈时信访人的言行举止等,便于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户籍地、常住地有针对性地及时有效开展工作。
(五)主办单位、户籍地、常住地要积极配合,及时摸排掌握信访人生活情况、思想状态、行为动向,积极主动做好思想疏导、帮扶救助和人员稳控等工作。
第七条 建立会商研判机制。对疑难复杂、涉及多部门政策的“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主办单位须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商研判,推动矛盾化解。协商不一致的,提交区信联办组织会商。
(一)主办单位要对信访人诉求进行初步的分析,研究确定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涉及的政策法规和职能部门。
(二)对属于主办单位职责权限范围内的诉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化解。
(三)对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要主动沟通、协调。围绕信访人诉求制定会商方案,明确参加会商单位、人员范围、需会商的内容、时间、地点等,及时通知相关单位、人员参加会商。
(四)参与会商的单位、人员要针对信访人诉求进行认真分析研判,在充分会商的基础上,商定化解信访问题的相关政策法规依据,制定化解措施和方法;对会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签字,形成纪要后印发参会单位。
(五)主办单位、协办单位要按照会商研判制定的方案、措施,依照职责职能落实到位,形成合力,共同促进信访事项尽快化解。
第八条 建立失职追责问责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主办单位承担化解稳控责任;户籍地、常住地承担稳控责任,对责任未落实造成信访人出现以下情形的,对主办单位、户籍地、常住地相关人员实行“一案双查”,予以追责问责。
(一)未按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造成信访人进京赴省访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未按期办结答复信访人、超期未办结,造成信访人进京访、赴省访或因信访人采取过激行为产生负面舆情、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在接待信访人过程中,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激化矛盾,造成信访人进京赴省访的。
(四)因推诿扯皮、漠视群众利益、未落实主办责任、造成信访人进京赴省访的。
(五)未认真落实包保稳控责任,造成信访人进京赴省访的。
第九条 经办理未息访的“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主办单位应当及时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权利救济。
经办理未息访,且又无法导入法定程序的,主办单位应当自行开展评查,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推动信访事项有效化解。
第十条 “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涉及多个诉求、多个主体的,应当拆分诉求,分别就不同诉求明确所涉各方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内“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
协调登记表
提交协调单位(盖章):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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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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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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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 常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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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 事发地或 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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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诉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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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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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国家局督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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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市领导接访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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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京访 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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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省访 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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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信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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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投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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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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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沟通 协调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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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协调 解决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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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单位 负责人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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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信访局处室审核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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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批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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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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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意见 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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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内“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
协调登记表
提交协调单位(盖章):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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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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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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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 常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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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地或有权处理的区直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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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诉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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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次信访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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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沟通 协调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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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协调 解决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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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单位 负责人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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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信联办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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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联席会议会商研究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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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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