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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LB036/202211-00009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内容分类: 通知,综合政务,个人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信访局
 成文日期: 2022-11-11  发布时间: 2022-11-11 09:30
号: 埇信联发(2022)4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宿州市埇桥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
《宿州市埇桥区“三跨三分离”信访试行协调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人: 初审:沈婧     复审:袁梦园    终审: 刘冉

宿州市埇桥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
《宿州市埇桥区“三跨三分离”信访试行协调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信访局发表时间:2022-11-11 09:30 责任编辑: 埇桥信访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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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桥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
《宿州市埇桥区“三跨三分离”信访试行协调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埇信联发(2022)4号

 

 

 各镇、街道、园区、有关区直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三跨三分离”信访试行协调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宿州市埇桥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  

                              2022年11月10日

 

               


宿州市埇桥区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协调

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协调办理“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确定所涉各方责任,及时有效化解信访突出问题,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省内“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协调工作办法(试行)》、宿州市“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协调工作办法(试行)》、《宿州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行)》等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联办负责牵头协调,及时梳理汇总、研判分析“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对涉及区外的信访事项,提交信联办报市信联办沟通协调。涉及区外且属本市的信访事项,提交信联办发函商请协办,疑难复杂的报请市信联办交办。“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各责任单位须先行沟通协商,协商一致的,直接办理;协商不一致的,提交信联办协调。

 第三条 提交联办协调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遵循以下流程:

提交协调单位填写《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协调登记表》,载明信访人信息、信访诉求、信访事项发生地或有权处理机关、信访人户籍地、常住地、所涉各方意见、要求协调的问题等。

提交协调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协调登记表》签署意见。

 第四条 建立交办督办机制。区信联办对收到的“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进行审核后,提出意见,依照规定进行“双向交办”和督办。

(一)规范做好信访人诉求归纳、梳理等工作,在综合分析研判的基础上,确定主办单位,第一时间精准交至主办单位,第一时间交办至户籍地和常住地。同时,通过系统、电话等方式提醒主办单位与户籍地常住地主动对接,督促户籍地常住地做好相关工作。

(二)信联办抽调相关部门人员成立督查组,采取联合调查、实地督查等方式进行督查督办,听取主办、协办单位办理情况、查阅相关卷宗、稳控方案落实情况,分析问题症结、商定化解措施,督促主办单位落实化解稳控责任、户籍地和常住地落实稳控等责任。

 第五条 区内信访事项的事发地或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承担主办责任,负责牵头做好信访事项化解稳控工作,其它相关单位为协办单位;信访人的户籍所在和常住地负责对信访人教育疏导及包保稳控。

 第六条 建立信息平行互通机制。为促进“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化解,主办、协办、户籍地、常住地要及时沟通、信息共享,合力推动信访事项解决。

(一)落实主办责任,对交办的“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及时约谈信访人,了解并固化其诉求。

(二)针对信访人诉求,主办单位按照法定职责研究制定化解方案,落实化解措施,积极主动予以化解。

(三)协办单位要主动配合,围绕信访人诉求中涉及本部门的政策法规、办理依据、办理结果等向主办单位及时提供。

(四)主办单位在办理信访事项的过程中,要主动与协办单位、信访人户籍所在地常住地沟通,及时通报办理依据、政策、进度和约谈时信访人的言行举止等,便于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户籍地、常住地有针对性地及时有效开展工作。

(五)主办单位、户籍地常住地要积极配合,及时摸排掌握信访人生活情况、思想状态、行为动向,积极主动做好思想疏导、帮扶救助和人员稳控等工作。

 第七条 建立会商研判机制。对疑难复杂、涉及多部门政策的“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主办单位须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商研判,推动矛盾化解。协商不一致的,提信联办组织会商。

(一)主办单位要对信访人诉求进行初步的分析,研究确定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涉及的政策法规和职能部门。

(二)对属于主办单位职责权限范围内的诉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化解。

(三)对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要主动沟通、协调。围绕信访人诉求制定会商方案,明确参加会商单位、人员范围、需会商的内容、时间、地点等,及时通知相关单位、人员参加会商。

(四)参与会商的单位、人员要针对信访人诉求进行认真分析研判,在充分会商的基础上,商定化解信访问题的相关政策法规依据,制定化解措施和方法;对会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签字,形成纪要后印发参会单位。

(五)主办单位、协办单位要按照会商研判制定的方案、措施,依照职责职能落实到位,形成合力,共同促进信访事项尽快化解。

 第八条  建立失职追责问责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主办单位承担化解稳控责任;户籍地常住地承担稳控责任,对责任未落实造成信访人出现以下情形的,对主办单位、户籍地常住地相关人员实行“一案双查”,予以追责问责。

(一)未按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造成信访人进京赴省访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未按期办结答复信访人、超期未办结,造成信访人进京访、赴省访或因信访人采取过激行为产生负面舆情、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在接待信访人过程中,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激化矛盾,造成信访人进京赴省访的。

(四)因推诿扯皮、漠视群众利益、未落实主办责任、造成信访人进京赴省访的。

(五)未认真落实包保稳控责任,造成信访人进京赴省访的。

 第 经办理未息访的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主办单位应当及时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权利救济。

经办理未息访,且又无法导入法定程序的,主办单位应当自行开展评查,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推动信访事项有效化解。

 第十条  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涉及多个诉求、多个体的,应当拆分诉求,分别就不同诉求明确所涉各方责任。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内“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

                  协调登记表

 

提交协调单位(盖章):

  

 

  

 

出生年月

 

户籍地、

常住地

 

信访事项

事发地或

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

 

信访诉求

 

信访件编号

 

是否国家局督办件

 

是否领导接访件

 

进京访

次数

 

赴省访

次数

 

写信次数

 

网投次数

 

其他

 

前期沟通

协调情况

 

提交协调

解决的问题

 

提交单位

负责人审核

 

信访局处室审核

意见

 

分管领导

批示意见

 

协调意见

 

协调意见

落实情况

 

 

           区“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

                 协调登记表

 

提交协调单位(盖章):

  

 

  

 

出生年月

 

户籍地   常住地

 

 

事发地或有权处理的区直单位

 

信访诉求

 

历次信访 情况

 

前期沟通

协调情况

 

提交协调

解决的问题

 

提交单位

负责人审核

 

信联办 意见

 

区联席会议会商研究 意见

 

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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