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B036/202402-00003 | 信息分类: | 主动回应 |
---|---|---|---|
内容分类: | 其他,综合政务,个人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信访局 |
成文日期: | 2024-02-20 | 发布时间: | 2024-02-20 15:49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主动回应】对信访人违法上访行为如何处置? | ||
审核人: | 初审:王敬一     复审:袁梦园    终审: 刘冉 |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