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81063433/202308-00001 | 信息分类: | 意见征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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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综合政务,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成文日期: | 2023-06-28 | 发布时间: | 2023-06-28 09:31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关于《埇桥区供销社全域推进乡镇(街道)基层供销社暨镇为农服务综合体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 ||
审核人: | 初审:卢鹏     复审:周思明    终审: 徐雪 |
区直各相关单位:
现将《埇桥区供销社全域推进乡镇(街道)基层供销社暨镇为农服务综合体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研究,于2023年6月29日(周四)上午下班前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并加盖公章后,扫描反馈至区供销社邮箱(无意见也需反馈)。
联系人:卢鹏 联系电话:3681603
邮 箱:yqqgxs@163.com
附件:《埇桥区供销社全域推进乡镇(街道)基层供销社暨镇为农服务综合体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宿州市埇桥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3年6月28日
埇桥区供销社全域推进乡镇(街道)基层供销社暨
镇为农服务综合体建设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加快把基层社建成规范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特制订《埇桥区供销社全域推进乡镇(街道)基层供销社暨镇为农服务综合体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的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以强化合作经济组织属性和增强综合服务能力为重点,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系统上下联动,部门联合推动,坚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坚持经营性与公益性相结合,全域推进镇(街道)基层供销社暨镇为农服务综合体建设。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中华全国总社合作指导部《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工作手册(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供销社已有的经营网络和基层社改建重组的工作规划,顺应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工作要求,到2025年,全域建成镇(街道)基层供销社28个,镇级为农服务综合体达15个,村(社区)供销社329个,做到镇(涉农街道)基层社全覆盖,农业生产、供销、信用覆盖无死角。实现供销社基层组织体系更加完善,为农服务实力明显提升,为农服务品牌广泛推广,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属性和特点得以体现和强化,与农民利益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成为振兴我区经济和服务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
三、实施范围
埇桥区所有镇及三个涉农街道都要改造重组或新建镇(街道)基层供销社,全区329个村级供销社成为所在镇(街道)基层供销社的社员。同时5万人以上的镇要创建区域为农服务综合体(站),5万人以下的镇要成立区域为农服务联合体(站),村村成立村级供销服务站,区供销社成立区级为农服务中心(该中心为综合性经营服务中心)。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区、镇、村三级为农服务网络。
四、实施内容
(一)镇(街道)、村基层供销社建设
镇(街道)、村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在县以下直接面向农民的综合性经营服务组织,是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的主要载体。应按照强化合作、农民参与、为农服务的要求,因地制宜推进基层社改造和重建,不断强化基层社与农民在组织上和经济上的联结,将基层社逐步办成规范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合作社,做到农民出资、农民参与、农民受益。
1.设立登记
设立基层社,应当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设立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登记要求的社员和法定管理人数,一般3至5人;
(2)有符合章程规定的社员,认缴出资额,供销社控股;
(3)有全体社员一致通过的章程,基层社接受区联社的监管、指导、协调;
(4)有规范的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名称统一为:宿州市埇桥区××镇(街道)供销社(供销有限公司),待将来《供销合作社条例》出台实施,再做变更;
(5)有固定住所,办公用房三间,由镇(街道)免费提供;
(6)区政府从财政拨付专款作为区供销社基层供销改革基金,每个镇(街道)基层社的改建或新建资金20万元(由区供销社代为持股);
(7)镇(街道)基层供销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所在地镇(街道)党委,理事会、监事会隶属于区供销社,接受区供销社指导,财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接受社员大会和理事会、监事会监督。
2.吸纳农民入社
基层社可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土地合作等多种途径,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广泛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基层社业务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基层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基层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基层社的社员。
基层社社员可以用货币出资入股,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入股。社员以非货币出资入股的,应由全体社员评估作价或由第三方机构评估作价,全体社员一致认可。基层社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社员以社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基层社承担责任。
基层社应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强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农民社员在经营管理事务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其中,社员大会是基层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社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基层社的监督机构。
3.社员大会
按照基层社章程规定,社员大会可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理事,监事会主任、副主任、监事;(3)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4)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5)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作出决议;(6)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7)听取和审议理事会主任或者理事会关于社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对社员的入社、除名等作出决议;(8)公积金的提取及使用;(9)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理事会
基层社设理事会,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理事组成,理事会组成人数应为单数,不得少于5人。基层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基层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会主任召集。理事会会议应有监事列席。
5.监事会
基层社设监事会,由监事会主任、副主任、监事组成,监事会组成人数应为单数,不得少于3人。基层社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理事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本社监事。
监事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任召集。
监事会对理事会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时,可向社员大会和上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反映。
6.规范财务管理
基层社应执行国家通用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基层社与其社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社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基层社应按照章程规定,从当年盈余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社员出资。基层社应为每位社员设立社员账户,主要记载社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量化为社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社员与基层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7.现有基层社进行改造
由基层社牵头,吸纳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入股成为社员,逐步承接基层社功能,在此基础上,建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围绕农资、农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经营和农业生产服务等业务,组织农民开展生产合作、供销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等,实行按交易量(额)返利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最大限度体现合作制属性,待条件成熟时直接按《供销合作社条例》登记。改造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制定印发的《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供销财字〔2020〕38号),切实维护基层社集体资产权益,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镇为农服务综合体建设
我区是农业大区,综合考虑人口规模、产业布局、经济体量等因素,围绕镇农村产业和社区发展需要,聚焦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领域,找准基层社开展业务的切入点,加快形成专业服务优势,着力打造“中国供销合作社”统一标识形象,在滚动发展基础上逐步拓展服务功能,把基层社建成镇为农服务综合体。推动基层社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增强公益性服务功能。为农服务综合体与镇(街道)基层社可一套机构,两块牌子,采取适当运营模式开展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日用消费品供应、再生资源回收、商贸综合等服务。
镇为农服务综合体建设主要由镇基层供销社或吸纳当地有一定影响力的为农服务企业参与,联合有关涉农主体、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共同建设,搭建农业生产服务中心、庄稼医院、智能配肥站等农业生产服务平台,采取土地托管等方式,为农民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资供应、配方施肥、农机作业、统防统治、收储加工等系列化服务。有条件的为农服务综合体通过建立农业产业链,组织农民在生产环节联合开展农技、农机、植保等服务,在供销环节统一采购农资、销售农产品,在信用环节由金融机构提供产业链金融产品,帮助农民社员解决资金瓶颈、降低生产成本、增加经营收入,各环节经营主体和基层社实现业务拓展、良性发展。
镇为农服务中心(站)建设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镇为农服务综合体的实施主体原则上为基层供销社或从事农业生产全程化服务三年以上经营主体,有自己的流转土地和一定的托管服务规模,有一定规模的服务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信誉良好,有良好的群众基础;承认供销社章程,成为供销社的社员并接受当地供销社的领导、监督、管理、协调。
2.镇为农服务中心(站)所在镇提供交通便利,不低于3亩的建设用地。
3.镇为农服务站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土地托管、土地流转、农机服务、排灌服务设施、飞防服务、技术咨询、测土配方、农村生活超市、农民培训场地和设施、农资供应、烘干、仓储、物流、农机油品供应等,单个为农服务综合体服务内容不得少于其中的三项;社会化服务面积不少于2万亩,辐射半径不低于5公里。
4.每个镇为农服务综合体建成标准化仓储不低于1000平方,日烘干能力不低于400吨烘干设施一套。
5.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维护“中国供销合作社”形象。
五、实施步骤
(一)调查研究,制定方案。深入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进行调研,听取当地政府和农民的需求,科学论证,制定《埇桥区供销社全域推进镇(街道)基层供销社暨镇为农服务综合体建设实施方案(建议稿)》。(2023年6月)
(二)宣传发动。各级党委、政府大力支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供销等网络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重新认识供销社作为服务“三农”的重要载体和生存发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高认识,统筹谋划,广泛联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基层社和为农服务综合体建设。(2023年7—8月)
(三)启动实施。《方案》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由区供销社具体组织实施,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全力配合。镇(街道)、村供销社和为农服务站(点)建设要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企施策、稳步推进,充分发挥区财政的启动资金和涉农项目资金的撬动作用,积极吸纳涉农主体参与,加强横向联合,吸纳更多的涉农服务主体参与为农服务站(点)建设,科学评估建设内容,降低建设成本,丰富服务内容。(2023年9—2024年9月)
(四)总结验收。区供销社届时将邀请省、市供销社和区分管领导、涉农部门对镇为农服务站(点)进行评价验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进行整改、总结、推广。(2024年10—12月)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专门组织。为了把镇(街道)基层供销社暨镇为农服务综合体建设工作落实到实处,区供销社成立由区供销社党委书记、理事会主任徐雪为第一组长,党委委员、监事会主任左世安为组长,党委委员、理事会副主任宋长生、周思明、党委委员、监事会副主任权峰为副组长,相关股室人员和供销集团公司人员为成员的镇为农服务综合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做到工作有方案,落实有措施,成效有检验。
(二)政策保障。区供销社要切实强化为农、务农、姓农的办社宗旨,进一步明确自身服务定位,主动向上级争取党委、政府及涉农部门政策支持,争取由基层社承担相关服务职责或政府购买服务,努力成为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平台和抓手;发挥基层社经营服务优势和村“两委”的政治组织优势,紧紧围绕农民生产生活需要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特色产业、共育经营主体、共创服务平台,努力实现村党组织强基、村集体经济壮大、农民收入增加和基层社发展的多赢。
(三)资金保障。区政府整合乡村振兴专项资金推进为农服务综合体项目建设(该项资金由区供销社代为持股),以项目助力乡村振兴,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时区供销社把各级“新网工程”资金、企业的有效资产进行整合,集中资金确保镇(街道)基层供销社暨为农服务综合体建设。
(四)项目保障。为了更好地开展为农服务,区供销社协调镇(街道)、村基层供销社暨镇为农服务综合体争取供销系统更多项目,进一步夯实为农服务的基础,充分发挥供销社为农服务的生力军和主力军的作用。
(五)指导督导。区供销社镇(街道)基层供销社暨镇为农服务综合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建设单位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发现困难和问题,及时提供帮助、加以整改,做到勤检查、勤总结,确保项目建设扎实推进。
宿州市埇桥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