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81063433/202310-00011 | 信息分类: | 公开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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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综合政务,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成文日期: | 2023-10-09 | 发布时间: | 2023-10-09 11:08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工作制度】埇桥区供销社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 ||
审核人: | 初审:陆震     复审:周思明    终审: 徐雪 |
第一条 为规范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供销社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区供销社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拟公开信息是否泄密进行审核,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范围,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区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布保密审查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区供销社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为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等不确实事项的申报;
(三)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第六条 区供销社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
(二)对已泄密或可能泄密的政府信息采取补救措施;
(三)负责查处或督促查处本系统发生的泄密事件,协助市保密局查处重大的泄密事件。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前应由信息产生股室提出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初审意见,经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对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政务信息,应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各股室在信息形成或公文制作程序中应增加确定信息是否公开以及以何种方式公开的程序。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他要求,确定其是否可以公开,并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各股室对《条例》施行前尚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第八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九条 由市统计局主办、与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应以文字形式征得有关行政机关单位同意后,履行保密审查手续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内容采取删除、变更等方式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区供销社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不履行保密审查责任的股室或个人,造成国家秘密泄露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关于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