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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781063433/202310-00012  信息分类: 公开制度
 内容分类: 其他,综合政务,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成文日期: 2023-10-09  发布时间: 2023-10-09 11:21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工作制度】埇桥区供销社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人: 初审:陆震     复审:周思明    终审: 徐雪

【工作制度】埇桥区供销社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发表时间:2023-10-09 11:21 责任编辑: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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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度】埇桥区供销社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区供销社政府信息管理,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促进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的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第三条 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审查信息包括: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四)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五)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发现原有公开事项清单以及公开事项标准目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进行修改调整的,以及公开标准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及时进行修改调整,及时、主动保障公民知情权。

第五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按照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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