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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781063433/202312-00007  信息分类: 制度文件
 内容分类: 通知,财政、金融、审计、统计,农业、林业、水利,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成文日期: 2021-06-11  发布时间: 2023-12-14 16:39
号: 供销合字〔2021〕18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 初审:陆震     复审:周思明    终审: 徐雪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发表时间:2023-12-14 16:39 责任编辑: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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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部局、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已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七届理事会第19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2021年6月11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合作发展基金的运行和管理,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加强联合社层级间的联合合作,推动形成联合社为基层供销合作社服务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社合作发展基金,是指由总社设立,以提取本级社有资产收益为基础,统筹用于支持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和为农服务的专项资金。

总社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发展基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总社合作发展基金以为农服务为根本宗旨,坚持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坚持联合合作,上下联动支持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多种方式规范使用。

第四条 总社成立由总社领导担任组长,合作指导部、财会部、经济发展与改革部、金融服务部、审计局、中国供销集团、新供销产业发展基金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合作发展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合作发展基金的筹集,研究确定合作发展基金的支持方向、使用形式,协调推进、指导督促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总社合作指导部,具体牵头负责制定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筛选评审、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使用

第五条 总社合作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

(一)每年按不低于20%比例从本级社有资产收益提取的部分;

(二)总社成员社合作发展基金自愿上缴的部分;

(三)财政支持;

(四)社会捐赠;

(五)其他。

第六条 总社合作发展基金实行专户管理。新供销产业发展基金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应当在银行设立专项资金账户,做好账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

第七条 总社合作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和教育培训、品牌宣传等为农服务项目。

第八条 总社合作发展基金的使用方式包括免息借款、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补助等。

第九条 对发展基础较好、具备一定还款能力的基层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项目,且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可以采取免息借款方式。免息借款项目单笔借款一般不超过50万元,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不收取利息。

第十条 对已建成且发挥较好作用的为农服务项目,可以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直接进行奖励,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 对能够取得金融机构贷款建设的为农服务项目,可以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每个项目一般年贴息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展期不再贴息。

第十二条 对边疆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和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总社定点帮扶县、对口支援县等地的基层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项目,除免息借款、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外,也可以采取补助方式。单个项目补助一般不超过40万元。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三条 总社合作发展基金以项目为载体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基金使用安排,每期制定项目申报指南,确定资金使用方式及项目申报要求。

第十五条 省级社应当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组织基层供销合作社项目申报、审查,汇总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初步筛选,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当年项目名单,报总社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七条 对于自愿向总社合作发展基金上缴资金的省级社组织申报的项目,总社合作发展基金应当优先支持,且项目支持总额原则上大于省级社上缴资金额。

对于项目运行过程规范、预期目标完成较好的省份,总社合作发展基金可以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八条 基金公司根据总社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的结果,按照使用方式,履行相关手续,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公司在项目执行期间,应当采取实地调研、抽查、问卷等方式及时跟踪项目实施情况,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估。

第二十条 基金公司应当做好免息借款催缴回收工作,加强项目风险管控,遇到逾期不还等情况的,应当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合作指导部、中国供销集团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协调督促项目所在地省级社配合基金公司进行催收。必要时,由基金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依法进行催收。

第二十一条 基金公司按照每批项目执行总额不超过2%的比例一次性从基金中提取管理费,专项用于项目管理相关支出。具体提取比例由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合作发展基金运行情况、政策目标实现程度等开展跟踪评价,评价结果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向总社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总社财会部、审计局、监事会办公室和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总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违反资金使用方向、未达到预期目标、不能按期还款的,在整改完成和借款归还之前,取消所在省份基层供销合作社项目申报资格。

对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支持资金等行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9日印发的《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供销合字〔2013〕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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