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81063433/202402-00007 | 信息分类: | 主动回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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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综合政务,农业、林业、水利,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成文日期: | 2024-02-20 | 发布时间: | 2024-02-20 15:45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主动回应】中国第一个信用合作社成立背景及意义 | ||
审核人: | 初审:陆震     复审:单培民    终审: 宋长生 |
1920年,华北大旱,赤地千里。中外人士纷纷成立救济机构,为统一领导、加强联络、协调管理,经反复磋商和筹备,各地华洋义赈会代表于1921年11月16日,在上海集会,最终成立一个全国性的民间社会救济团体,定名为“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简称华洋义赈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华洋委员各半,由总干事直接负责日常事务,并颁布《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章程》,这标志着华洋义赈会的成立。
华洋义赈会从反复的救灾实践中深刻认识到,“救灾不如防灾”,只有防患于未然,才能事半功倍;在经过周密的农村调查和研究后,将目光转移到发展合作事业,决定在农村倡导德国赖夫艾森(Raiffeisen)式农村信用合作社,首先以河北省为实验区,推行“合作防灾”新理念。
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会花
1923年1月,总会拟定《农村信用合作社空白章程》,着手组织创办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辅导工作。
1923年6月,河北香河第一信用合作社在香河县城内福音堂正式成立。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以低利贷给信用合作社500元,信用合作社再贷款给社员,这种贷款方式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小农对资金的需求,抑制了高利贷盘剥,有利于协助农民促进农业建设,发展农业生产,改善民生。成立时有社员31人,均为香河县城内的农民,社员入社需认购社股,缴纳股金,采用无限责任制,以增进社员之间互相信赖。经社员推选由王玉堂担任执行委员主席,阮玉恒任监察委员主席。信用合作社有效地促进了农业生产,受到农民们的欢迎,宛平县等地纷纷效仿。至1927年,得到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承认的信用合作社已有129个,社员数千人,农村信用合作事业得到迅速发展。信用合作社不仅发行股票,有些还发行流通券等。
河北香河第一信用合作社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信用合作社,在我国信用合作发展史上具有开创性的历史意义。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在香河县开展的信用合作运动,开中国大规模合作实践之先河。它不仅对我国信用合作事业的整体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而且在信用社的组织形式、章程制度以及经营管理等方面也起到了示范作用。在全国各地,尤其是华北地区,以香河县信用社为模版建立的信用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纷纷出现。这次试点的成果表明,兴办信用合作社可以帮助解决农村资金短缺问题,加快农村建设步伐,提高农民防灾能力,它不仅是一场农村经济改良运动,而且也为建立社会新式的互助制度作出了非常有益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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