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81063433/202409-00005 | 信息分类: | 主动回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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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国土资源、能源,农业、林业、水利,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成文日期: | 2024-09-25 | 发布时间: | 2024-09-25 09:52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主动回应】目前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土地有哪些种类? | ||
审核人: | 初审:单培民     复审:权峰    终审: 陶静 |
供销合作社的土地使用权种类主要有:
第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供销合作社用地主要是在国家实施土地有偿使用改革之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目前全系统用地绝大多数属于这种情况,比例较高。
第二,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目前,全系统使用的出让土地,有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新取得的用地,也有的是由原划拨用地转为出让用地。《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9〕 40号)关于划拨转出让政策出台后,不少供销合作社抓住机遇,加快了划拨用地改为出让用地的步伐。
第三,集体土地使用权。供销合作社用地大部分属于国有土地。有些用地在当初是集体土地,后来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已变性为国有土地,但仍存在着少量集体土地。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土地权利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土地权利的证明。供销合作社用地只有进行登记,取得土地使用证,才能得到法律保护,才能真正意义享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纠正土地已经用了几十年、登记不登记无所谓等传统观念,积极申请登记,依法保护供销合作社土地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