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81063433/202501-00008 | 信息分类: | 主动回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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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其它,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成文日期: | 2025-01-10 | 发布时间: | 2025-01-10 14:57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主动回应】集体所有社有企业转让重大资产是否须经职工大会通过? | ||
审核人: | 初审:单培民     复审:权峰    终审: 陶静 |
由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决定企业经营管理重大问题,一些职工就认为集体所有制社有企业转让重大资产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这是一种误解。
第一,社有企业不适用《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详见第17期)
第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社集体财产(包括所属企事业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拥有对企业重大经营、投资活动的审批权。
因此,集体所有制社有企业转让重大资产,无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但作为重大事项,应当经同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批准。当然,转让重大资产涉及企业长远发展,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可以事前以适当形式征求和听取职工的意见,这也有利于发挥职工的监督作用,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有资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