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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781063433/202503-00003  信息分类: 主动回应
 内容分类: 其他,其它,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成文日期: 2025-03-07  发布时间: 2025-03-07 15:02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主动回应】社有集体资产能否量化到职工个人?
人: 初审:单培民     复审:权峰    终审: 陶静

【主动回应】社有集体资产能否量化到职工个人?

文章来源: 贵州省供销社发表时间:2025-03-07 15:02 责任编辑: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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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回应】社有集体资产能否量化到职工个人?

在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过程中,曾经出现将社有财产量化职工个人,进而分掉社有资产的现象。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违背了社有资产属集体财产性质这一根本属性。

第一,社有资产属于集体财产,这里的集体是指全体入社成员,而非职工。并且,即使是入社社员,也不能要求将集体财产量化。

第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强调,“必须坚持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制性质。要保证入社农民共同所有财产,共同享受权益,共同承担责任和义务。供销合作社集体财产不能量化到人,不能分掉”,“把供销合作社的财产量化到职工个人......都是违背供销合作社性质的,必须坚决纠正”。

第三,《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规定:“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再次否定了将社有资产量化到个人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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