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81063433/202503-00003 | 信息分类: | 主动回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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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其它,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成文日期: | 2025-03-07 | 发布时间: | 2025-03-07 15:02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主动回应】社有集体资产能否量化到职工个人? | ||
审核人: | 初审:单培民     复审:权峰    终审: 陶静 |
在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过程中,曾经出现将社有财产量化职工个人,进而分掉社有资产的现象。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违背了社有资产属集体财产性质这一根本属性。
第一,社有资产属于集体财产,这里的集体是指全体入社成员,而非职工。并且,即使是入社社员,也不能要求将集体财产量化。
第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强调,“必须坚持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制性质。要保证入社农民共同所有财产,共同享受权益,共同承担责任和义务。供销合作社集体财产不能量化到人,不能分掉”,“把供销合作社的财产量化到职工个人......都是违背供销合作社性质的,必须坚决纠正”。
第三,《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规定:“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再次否定了将社有资产量化到个人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