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81063433/202504-00005 | 信息分类: | 主动回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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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财政、金融、审计、统计,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成文日期: | 2025-04-11 | 发布时间: | 2025-04-11 16:00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主动回应】政府能否以联合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为由,将社有资产收归国有? | ||
审核人: | 初审:单培民     复审:权峰    终审: 陶静 |
为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曾规定“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省、市(地)级联社应大力精简机构,减员消肿,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又规定“县及县以上联合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在过去的实践中,有的地方反映,当地政府在执行该项政策时附加条件,要求供销合作社必须将社有资产交归国有。这种做法,没有政策依据。
第一,社有资产的性质是集体财产,不属于国有资产,地方政府不能改变社有资产的性质。
第二,国务院决定将县及县以上联合社所需经费列人同级财政预算,政策的出发点和目的在于通过解决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层级开支问题,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能力,使其集中精力为“三农”、为下级社服务。这体现了国家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并没有改变社有资产性质,不能以此为由将社有资产划为国有资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是为三农服务的物质基础,将其收归国有,将削弱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能力,有悖政策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