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81063433/202504-00006 | 信息分类: | 主动回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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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财政、金融、审计、统计,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成文日期: | 2025-05-14 | 发布时间: | 2025-05-14 10:16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主动回应】政府能否平调社有资产? | ||
审核人: | 初审:单培民     复审:权峰    终审: 陶静 |
社有资产属于集体财产,不是国有资产。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是社有资产的所有者,也不是社有资产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对社有资产没有管理权,更无权平调社有资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明确规定“要保护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权益”,“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平调它的财产”。《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再次强调,“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
如果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征收或征用社有资产,应当符合《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并依法给予补偿。有的地方政府将社有资产视同国有资产,进行平调和处置,不符合政策法律的规定,损害了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