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81063433/202505-00005 | 信息分类: | 主动回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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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综合政务,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成文日期: | 2025-06-03 | 发布时间: | 2025-06-03 10:18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主动回应】确定社有资产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的政策依据 | ||
审核人: | 初审:单培民     复审:权峰    终审: 陶静 |
社有资产的终极所有者是入社社员。由于历史上的种种原因,社有资产所有者实际上长期缺位。为加强社有资产管理,维护社有资产安全,提高社有资产运营管理质量,党中央国务院明确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明确规定:“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社集体财产(包括所属企事业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再次强调:“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同时规定:“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又一次重申:“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理事会要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