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781063433/202511-00005 | 信息分类: | 主动回应 |
|---|---|---|---|
| 内容分类: | 其他,综合政务,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 成文日期: | 2025-11-03 | 发布时间: | 2025-11-03 10:52 |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 名称: | 【主动回应】供销合作社与社有企业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 ||
| 审核人: | 初审:戴金海     复审:权峰    终审: 陶静 | ||
由于许多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供销社仍然有不少集体所有制社有企业,如贵州省供销社系统即有近200家没有进行公司制改制,约占全省社有企业总数的1/3。同时,近年来各级供销社也依照公司法成立了很多有限责任公司。供销合作社与这两类社属企业的法律关系是有一定区别的,他们参照执行的政策法律依据是不同的。
对于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社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与社有企业的关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冲定》(中发〔1999〕5)文件的规定。即,按照社企分开的原则,理顺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与其所属企业的关系。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社集体财产(包括所属企事业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拥有对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权,企业重大经营、投资活动的审批权,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权,享有财产受益权,但不干预企业的具体业务活动。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拥有经营、用工、分配等自主权,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
对于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社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与社有企业的关系,执行《公司法》的规定。即,供销合作社是社有企业的出资人(股东)。依照《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供销合作社“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供销合作社作为股东以出资额(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社有企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