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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781063433/202511-00005  信息分类: 主动回应
 内容分类: 其他,综合政务,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成文日期: 2025-11-03  发布时间: 2025-11-03 10:52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主动回应】供销合作社与社有企业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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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回应】供销合作社与社有企业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文章来源: 贵州省供销社发表时间:2025-11-03 10:52 责任编辑: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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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回应】供销合作社与社有企业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由于许多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供销社仍然有不少集体所有制社有企业,如贵州省供销社系统即有近200家没有进行公司制改制,约占全省社有企业总数的1/3。同时,近年来各级供销社也依照公司法成立了很多有限责任公司。供销合作社与这两类社属企业的法律关系是有一定区别的,他们参照执行的政策法律依据是不同的。

对于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社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与社有企业的关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冲定》(中发〔1999〕5)文件的规定。即,按照社企分开的原则,理顺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与其所属企业的关系。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社集体财产(包括所属企事业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拥有对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权,企业重大经营、投资活动的审批权,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权,享有财产受益权,但不干预企业的具体业务活动。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拥有经营、用工、分配等自主权,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

对于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社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与社有企业的关系,执行《公司法》的规定。即,供销合作社是社有企业的出资人(股东)。依照《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供销合作社“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供销合作社作为股东以出资额(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社有企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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