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781063433/202512-00004 | 信息分类: | 主动回应 |
|---|---|---|---|
| 内容分类: | 其他,综合政务,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 成文日期: | 2025-12-15 | 发布时间: | 2025-12-15 11:23 |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 名称: | 【主动回应】社有企业的法律形态主要有哪些 | ||
| 审核人: | 初审:戴金海     复审:权峰    终审: 陶静 | ||
企业的法律形态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企业组织形式,是企业在法律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企业类型的法律化。在现代社会中,投资者开办的企业必须遵守企业形态法定的原则,即投资者只能设立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企业形态,并依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才能获得经营主体资格。投资者不能选择法律未规定的企业形态,也不能在法律规定之外创设其他类型的企业形态。
目前,我国比较典型的企业形态主要有以下几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除此之外,还有传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
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第二条:“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
第十条:总社财产属于集体所有。总社理事会是总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第三十五条:“总社根据履行职能和任务需要,设立企事业单位,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保持控股地位。总社理事会是出资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社有企业是供销合作社出资设立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其中一些地方2000年以前成立的传统老企业仍然注册为集体所有制,后期成立的社有企业虽然在注册形式上为有限责任公司,但其资产性质是集体所有,因为供销社所有的财产名义上属于集体所有。
根据总社历年公布的统计公报,全国省市县三级社有企业情况如以下三图所示。截至2020年底,省级供销合作社所属法人企业1303个,省辖市供销合作社所属法人企业3041个,县级社所属法人企业16485个;以全国32个省级社、344个市级社、2412个县级社计算,社有企业平均数量省级社40.7个、市级社8.84个、县级社6.85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