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B1004839/202302-00004 | 信息分类: | 主动回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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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通知,劳动、人事、监察、社保,残疾人工作,个人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残疾人联合会 |
成文日期: | 2023-02-27 | 发布时间: | 2023-02-27 18:24 |
文号: | 埇残联〔2023〕7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主动公开】关于开展2023年埇桥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 ||
审核人: | 初审:王康     复审:孙玉强    终审: 接雪梅 |
各用人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宿财综〔2016〕192号、宿州规审〔2016〕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将2023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
埇桥区2022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市驻埇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独立法人的二级机构单独申报。
二、申报时间
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2023年11月1日起关闭网上申报系统。
三、申报方式
网上申报(全程网办):用人单位通过PC端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https://www.ahzwfw.gov.cn/),搜索“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选择“宿州市-埇桥区”区域进入在线办理。“申报流程”详见附件1。
四、相关说明
(一)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申报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确定,依照约定计入其中一方,不得重复申报残疾职工。
(三)用人单位申报通过后,可在承诺办结日前随时登录年审系统,获取告知信息、了解办理状态。已办结的,可以下载打印电子认定书;
(四)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审核申报工作。
承办部门:宿州市埇桥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
咨询电话:0557-3021320。
宿州市埇桥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