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B1004839/202412-00006 | 信息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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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综合政务,残疾人工作,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残疾人联合会 |
成文日期: | 2024-12-20 | 发布时间: | 2024-12-20 10:54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2023埇桥区残联公共服务清单2024年12月修改版 | ||
审核人: | 初审:孔雅勤     复审:张迎娣    终审: 接雪梅 |
序号 | 实施部门 | 通用事项名称 | 办 理 依 据 | 实施机构 | 备注 |
1 | 区残联 | 第二代残疾人证查询服务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办公室 | |
2 | 区残联 | 组织开展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 |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一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3.《关于加强残疾人文化建设的意见》(残联发〔2012〕7号)4.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1〕443号)《安徽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5.关于印发《安徽省“十四五”残疾人宣传文化服务能力提升和体育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省残联〔2022〕19号)(三)构建文化服务体系(四)夯实体育健身基础。 | 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 | |
3 | 区残联 | 残疾儿童康复补助审核审批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 号):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到2025年,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关于印发2024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残联〔2024〕11号)” |
康复股 | |
4 | 区残联 | 困难精神病人医药费补助审核审批 | 1.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持续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 2.《关于印发2024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残联〔2024〕11号)。为全省100000名困难精神残疾人提供药费补助”。 |
康复股 | |
5 | 区残联 | 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受理及初审 | 根据《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21〕47号),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省级标准如下:(一)全日制在校残疾本专科生每人每学年1500元,研究生每人每学年2500元;(二)成人高等教育残疾毕业学生(含自考生)在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后按照本专科生4000元和研究生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同等学历只资助一次;先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含自学考试)专科、本科学历后继续高一级学历深造并取得学历证书的再一次性资助1000元。 | 教育就业股 | |
6 | 区残联 |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2.《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4.《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第九条: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每年对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5.《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5〕2033号)第三条:用人单位每年应按规定的征缴渠道和时限,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经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6.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第六条: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疾 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 加强动态监控。7.《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一、关于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口径(三)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被派遣残疾人应当计入劳务派遣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被派遣残疾人可计入用工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入劳务派遣单位的就业人数;以非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且工资支付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不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应当计入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
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 | |
7 | 区残联 | 残疾人求职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七条: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2.《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二十二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第二十三条: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3.《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4.《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第二条: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第三条:有本省常住户口、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有一定劳动能力、生活能自理的无业残疾人,为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第四条 省残疾人联合会应在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劳动能力评定制度,完善就业服务机制,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指导残疾人就业。 |
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 | |
8 | 区残联 | 用人单位招聘残疾人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七条: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2.《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二十二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3.《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第四条:省残疾人联合会应在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劳动能力评定制度,完善就业服务机制,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指导残疾人就业。 |
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 | |
9 | 区残联 | 听障儿童康复技术服务审核及转介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90号)。 |
区残疾人康复活动中心 | |
10 | 区残联 | 智障儿童康复技术服务审核及转介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90号)。 |
区残疾人康复活动中心 | |
11 | 区残联 | 孤独症儿童康复技术服务审核及转介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90号)。 |
区残疾人康复活动中心 | |
12 | 区残联 | 脑瘫儿童康复技术服务审核及转介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90号)。 |
区残疾人康复活动中心 | |
13 | 区残联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1.《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对象为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 2.《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地市残联负责资金分配、监督和检查。 |
维权股 | |
14 | 区残联 | 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 中国残联《关于“十四五”推进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残联发〔2021〕48号);《安徽省“十四五”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实施方案》(皖残联〔2022〕29号)。 | 维权股 | |
15 | 区残联 |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审核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号)。 2.《安徽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皖政〔2022〕4号)。 3.《关于印发安徽省“十四五”残疾人康复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残联〔2022〕7号)。 4.《安徽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皖政办秘〔2022〕33号)。 5.《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22〕81号)” |
康复股 | |
16 | 区残联 | 残疾人维权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九条: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残疾人组织对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残疾人组织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六十条: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 维权股 | |
17 | 区残联 | 第二代残疾人证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17〕34号):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工作。按照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 | 办公室 | |
18 | 区残联 |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受理及初审 | 根据《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等职业教育残疾学生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22〕23号),中等职业教育残疾学生资助省级标准如下: 各类依法设立的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含技工院校)在校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1500元,按年度办理。 |
教育就业股 | |
19 | 区残联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受理审核服务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2.“安徽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印发《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规范》的通知(皖民务字〔2022〕116号)。县(市、区)残联自收到初审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相关审核工作,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报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
教育就业股 | |
20 | 区残联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受理并审核服务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2.“安徽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印发《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规范》的通知(皖民务字〔2022〕116号)。县(市、区)残联自收到初审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相关审核工作,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报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
教育就业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