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B0X40117/202109-00032 | 信息分类: | 公开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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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个人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埇桥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01 | 发布时间: | 2023-06-01 09:12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埇桥分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 ||
审核人: | 初审:王军     复审:郭媛媛    终审: 段海军 |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活动,促进民主决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做出重大行政决策需要公众参与的,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经济和社会事务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做出决策前,由相关股室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该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政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的政务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注重调查研究、民主讨论和科学论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均应当以适当方式引导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界定。
第六条 决策事项承办股室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公示、调查、座谈、论证、听证等形式进行,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凡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公示或听证形式,公开征求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采取公示征求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新闻媒体、政务公开网站等进行公示。
第八条 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决策承办股室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严禁决策承办股室包办公众意见,或者只听取赞成的意见,漏报、瞒报公众意见。
第九条 决策承办股室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政务公开网站及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公众提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对条件不成熟或其它原因未能吸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或做出解释。
第十条 各股室、局属各事业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