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B0X40117/202312-00048 | 信息分类: | 行政执法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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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埇桥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29 | 发布时间: | 2023-12-29 15:28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行政强制的程序 | ||
审核人: | 初审:李郑     复审:郭媛媛    终审: 段海军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是否属依申请事项 | 备注权限划分 |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 | 行政强制 | 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责任;
对未按照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履行强制拆除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违法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七)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八)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九)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
否 | ||
2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无照经营的户外场所或物品 | 查封涉嫌无照经营的户外场所 |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2.《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五)推进综合执法。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具体范围是:……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违法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七)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八)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九)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
否 | |
查封、扣押涉嫌用于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