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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1711/202401-00117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内容分类: 其他,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埇桥分局
 成文日期: 2024-01-08  发布时间: 2024-01-08 10:12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宿州市城管局埇桥分局2024年度1月份行政处罚结果2(市容环境卫生)
人: 初审:李郑     复审:郭媛媛    终审: 段海军

宿州市城管局埇桥分局2024年度1月份行政处罚结果2(市容环境卫生)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埇桥分局发表时间:2024-01-08 10:12 责任编辑: 城市管理局埇桥分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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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城管局埇桥分局2024年度1月份行政处罚结果2(市容环境卫生)

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埇桥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埇城管(广告)罚决字[ 2024 ]三八002号

被处罚人姓名:   林菲菲   性别:  女    年龄:  32   

你于 2023 年12 月 18 日 在三八街道金方商业街因涉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违反了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设置大型广告,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的规定,经本机关调查,以上事实有   现场照片、勘验笔录、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向你告知了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现依据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鉴于你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情节严重按照《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版)》: 责令限期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属于严重情形。  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警告并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埇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起诉。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月4日

(共两联,第一联存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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