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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1711/202401-00110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内容分类: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埇桥分局
 成文日期: 2024-01-08  发布时间: 2024-01-08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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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埇桥分局2024年1月份处罚信息(市政公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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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埇桥分局2024年1月份处罚信息(市政公用管理)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埇桥分局发表时间:2024-01-08 17:36 责任编辑: 城市管理局埇桥分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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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埇桥分局2024年1月份处罚信息(市政公用管理)

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埇桥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埇城管(市政)罚决字[2024]西关001号

被处罚人姓名:     陈松      性别:   男    年龄:     37   

你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 在 西关街道通济二路西苑段 因涉嫌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经本机关调查,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勘验笔录、讯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向你告知了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现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鉴于你   涉嫌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情节轻微按照《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 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属从轻情形。 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警告并罚款肆仟元的行政处罚。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埇桥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月5日

 

(共两联,第一联存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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