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711/202401-00110 | 信息分类: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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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埇桥分局 | |
成文日期: | 2024-01-08 | 发布时间: | 2024-01-08 17:36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埇桥分局2024年1月份处罚信息(市政公用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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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埇桥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埇城管(市政)罚决字[2024]西关001号
被处罚人姓名: 陈松 性别: 男 年龄: 37
你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 在 西关街道通济二路西苑段 因涉嫌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经本机关调查,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勘验笔录、讯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向你告知了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现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鉴于你 涉嫌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情节轻微按照《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 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属从轻情形。 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警告并罚款肆仟元的行政处罚。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埇桥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月5日
(共两联,第一联存卷,第二联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