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711/202403-00017 | 信息分类: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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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埇桥分局 | |
成文日期: | 2024-02-08 | 发布时间: | 2024-02-08 16:51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宿州市城管局埇桥分局2024年度2月份行政处罚结果 | ||
审核人: | 初审:     复审:    终审: |
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埇桥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埇城管(广告)罚决字[ 2024 ]西关001号
被处罚人姓名: 林园园 性别: 女 年龄: 35
你于 2024 年01 月 23日 在西关街道瑞景国际北门因涉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设置大型广告,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经本机关调查,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向你告知了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现依据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情节一般按照《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版)》: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属于一般情形。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警告并罚款壹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埇桥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起诉。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2月6日
(共两联,第一联存卷,第二联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