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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MB0X40117/202403-00021  信息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内容分类: 其他,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埇桥分局
 成文日期: 2024-03-29  发布时间: 2024-03-29 11:09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埇桥分局2024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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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埇桥分局2024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埇桥分局发表时间:2024-03-29 11:09 责任编辑: 城市管理局埇桥分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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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埇桥分局2024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

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道路清扫保洁质量和环境安全监督检查

1、是否取得环卫经营性许可证;

2、是否未经许可擅自歇业、停业;

3、是否任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4、在经营过程--中是否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及第二十八条规定和义务

湖南仁仁洁环境清洁科技有限公司

对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的监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埇桥分局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擅自停业、歇业;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

()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环境整洁;

()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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