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711/202405-00046 | 信息分类: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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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埇桥分局 | |
成文日期: | 2024-05-23 | 发布时间: | 2024-05-23 17:07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宿州市城管局埇桥分局2024年度5月份行政处罚结果 | ||
审核人: | 初审:     复审:    终审: |
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埇桥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埇城管(广告)罚决字[2024]三八004号
被处罚人姓名: 马永 性别: 男 年龄: 31
你于 2024 年 5 月 9日 在三八街道恒大名都20号101室 因涉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设置大型广告,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经本机关调查,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向你告知了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现依据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情节严重按照《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版)》: 责令限期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属于严重情形。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警告并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埇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5月21日
(共两联,第一联存卷,第二联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