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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制度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招商引资局发表时间:2016-06-12 00:0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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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制度

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我局党务、政务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1、行政机关的职责、内设机构和内设机构的职责;

2、行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

3、办事的条件、程序、过程、时限和结果;

4、收费项目的依据、标准;

5、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执行情况;

6、涉及公众利益的行政执行情况;

7、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行事项;

8、便民措施,服务承诺;

9、监督办法、违法违纪的投诉责任追究;

10、群众关心的其他热点问题。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

1、设置职责权限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责任,实行亮证服务;

2、设立党务、政务公开栏,张贴本部门办事机构示意图;

3、通过局门户网站、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公开;

4、采取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或内部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党务、政务信息的形式。

第六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三是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奖惩。将主动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局机关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局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七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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