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我局党务、政务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1、行政机关的职责、内设机构和内设机构的职责;
2、行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
3、办事的条件、程序、过程、时限和结果;
4、收费项目的依据、标准;
5、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执行情况;
6、涉及公众利益的行政执行情况;
7、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行事项;
8、便民措施,服务承诺;
9、监督办法、违法违纪的投诉责任追究;
10、群众关心的其他热点问题。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
1、设置职责权限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责任,实行亮证服务;
2、设立党务、政务公开栏,张贴本部门办事机构示意图;
3、通过局门户网站、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公开;
4、采取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或内部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党务、政务信息的形式。
第六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三是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奖惩。将主动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局机关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局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七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