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52964152/202001-00043 | 信息分类: | 制度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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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数据资源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9-04-25 | 发布时间: | 2019-04-25 13:47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埇桥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
审核人: | 初审:     复审:    终审: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促进就业创业的作用,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754号)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15]32号)等省和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就业、创业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是由上级补助、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筹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管理使用。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公平公正。落实国家及省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贫困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间公平就业、区域间就业工作协调开展。
——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资金向就业工作好、使用效益高的地方倾斜,发挥资金的激励奖惩作用,调动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科学设置分配指标和权重系数,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资金管理。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上级财政补助;
(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三)利息收入。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类别:
(一)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创业扶持补贴、社会资本孵化基地补贴,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二)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主要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五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自主选择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原则上个人先行付费,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下同),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
(二)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补贴。企业对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新录用人员,在劳动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组织岗位技能培训的,可申请一次性培训补贴。
(三)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企业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后取得的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情况,申请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企业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自行参加培训并获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申请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四)定向或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与企业签订培训就业合作协议,开展定向或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可根据培训学员实际到合作企业就业人数,申请定向或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五)紧缺专业(工种)省内就业补助。对所学专业为我区企业紧缺专业(工种)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时与区内民营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一定的标准给予毕业生一次性补助(不含免费学生)。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员工制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和符合条件的新创业失败人员。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和职工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标准申请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和职工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三)新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商登记注册满1年不满3年的企业注销后,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续缴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按照企业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给予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劳动者),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分为个人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个人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标准及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奖励标准,按照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十条 就业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经认定的见习单位吸纳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见习期间见习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补助。对见习期满后与见习毕业生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留用人数占当年度见习毕业生50%以上的见习单位,根据留用见习毕业生人数,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求职创业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等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第十二条 创业扶持补贴。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须为毕业2年内,且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初次创办科技型(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节能环保、新型材料等)、现代服务型(现代物流业、高技术服务、设计咨询、商务服务业、电子商务、工程咨询、人力资源、文化产业、旅游业、健康服务、法律服务、家庭服务业、养老服务业等)小型微型企业,且所创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第十三条 社会资本孵化基地补贴。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或高校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孵化基地,为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包括现代农业、工业厂房、商贸店铺、办公楼宇等)或创业服务平台(包括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根据在基地孵化9个月以上的企业户数,给予一定标准孵化基地补贴。
第十四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主要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重点支持职业介绍服务、人力资源和档案管理服务、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就业创业培训数字化网络教学资源开发、创业服务云平台和公共招聘网等公共就业人才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人员培训、大型专项就业创业服务活动、向基层和社会购买就业创业服务成果等支出。
第十五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高技能人才提升研修培训、职业技能竞赛等项目支出。
第十六条 其他补助。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补助(含社会保险补助)、就业脱贫工程、“创业江淮”行动计划等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就业创业支持项目。
第十七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支出;
(五)发放非就业创业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六)“三公”经费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对个人和单位补贴及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中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按因素实行分配。
分配因素包括埇桥区就业重点目标任务、完成绩效、就业补助资金执行进度、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地方财政投入等。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年度就业工作任务及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部署适当调整。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补贴的申领与发放。
(一)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办法。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五类人员向区职业培训中心申请补贴时,应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在就业创业系统中有发证信息,下同、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学员还应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以上材料经区人社局审核后,由区职业培训中心实行打卡发放或窗口发放;公共职业培训基地开展免费培训的,经区人社局审核后,由区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至其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补贴。企业开展培训前,须向区职业培训中心提交培训计划,经审核同意后实施。培训后申请补贴时,应提供参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结业考核证明等凭证材料。经区人社局审核后,由区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至其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企业开展培训前,须向区职业培训中心提交培训计划,经审核同意后实施。培训后申请补贴时,应向区职业培训中心提供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参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凭证材料。经区人社局审核后,由区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至其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职工个人岗位提升培训补贴。企业职工申请岗位提升培训补贴,应向区职业培训中心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经区人社局审核确认后,由区职业培训中心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该职工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
定向或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培训结束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定点培训机构向区职业培训中心提供以下材料:《校企培训就业补助资金申报表》、校企培训就业人员花名册、《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经区人社局审核后,按照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由区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申请对象在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
紧缺专业(工种)省内就业补助。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向区公共就业与人才服务中心申报补助,并提供以下材料:《紧缺专业(工种)就业补助申报表》、《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经区人社局审核后,由区公共就业与人才服务中心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申请对象在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
新型学徒制培训、“工学一体”就业就学补贴申领程序由宿州市人社、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研究确定后执行。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五类人员向区职业培训中心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经区人社局审核后,由区职业培训中心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三)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办法。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区公共就业与人才服务中心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区人社局审核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应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区公共就业与人才服务中心提供以下材料: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字、基层就业服务平台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凭证材料;经区人社局审核后,区公共就业与人才服务中心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区公共就业与人才服务中心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区人社局审核后,区公共就业与人才服务中心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灵活就业的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向区公共就业与人才服务中心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区人社局审核后,区公共就业与人才服务中心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新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新创业失败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区公共就业与人才服务中心提供以下材料:所创企业注销登记材料、参保缴费凭证、纳税相关材料等。区人社局审核后,区公共就业与人才服务中心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初次创业劳动者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向区公共就业与人才服务中心提供以下材料:《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表》、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申请一次性岗位奖励的需提供公益性岗位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证明材料。经区人社局审核后,区财政局和区公共就业与人才服务中心按季将岗位补贴资金分别支付至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个人和用人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五)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原则上按季拨付,见习单位申请补贴时应向区公共就业与人才服务中心提供以下材料: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等。经区人社局审核后,区财政局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六)求职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向区公共就业与人才服务中心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或身有残疾)等证明材料、毕业证书(或学籍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经毕业生所在高校初审并报区公共就业与人才服务中心复核后,区公共就业与人才服务中心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至毕业生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或者拨付至毕业生所在高校,由院校按照规定代为发放。
(七)创业扶持补贴。符合条件的对象应向区公共就业与人才服务中心提供以下材料:《初始创业补助资金申报表》、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不少于2人)、《就业创业证》等,经区人社局审核后,区财政局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至高校毕业生所创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八)社会资本孵化基地补贴。符合条件的对象应于每年11底前向区公共就业与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社会资本孵化基地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孵化基地与孵化企业签订的孵化协议书复印件、《入驻孵化企业一览表》、就业人员花名册等,经区人社局审核后,区财政局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孵化基地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埇桥区人社局和财政局将结合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承担免费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工作量,安排补助资金用于保障和提升其服务能力;补助资金还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通过竞争性评审、定向委托、战略合作、特许经营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和机构参与就业创业服务,推动供给方式多元化。此项资金由区公共就业与人才服务中心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预审并申报,经区人社局审核后,区财政局按规定将补助资金支付到区公共就业与人才服务中心。具体范围根据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制定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其他项目补助。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共同研究确定后的项目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埇桥区人社局各相关经办机构每年要在部门网站上对就业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示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示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
第二十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就业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包含个人)于申请资金当月15日之前将所需资料送至区人社局相关经办机构进行预审,并同时在“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进行申报。区人社局相关经办机构收到申报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预审,预审完毕后提交至区人社局审核。区人社局收到审核后的申报资料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报至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完毕。
第二十五条 各就业补助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风险防控。区人社局经办机构要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的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认真落实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积极规范采购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预算安排及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区财政局与人社局要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要对本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就业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局与区人社局将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就业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并直接影响各项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目标实现的资金使用单位,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该单位获得上级就业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补贴所需材料在“阳光就业”网上经办系统认定有效的单位或劳动者相关信息、资料,例如《就业创业证》、居民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等,及通过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获得的,可不再要求单位或劳动者重复报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补贴资金除明确指定按季度申请外,均按月申请。各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国家和地方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要求,充分利用“阳光就业”网上经办系统,切实简化办事流程、精简申报材料、创新经办模式,畅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本办法中的高校毕业生包括归国留学人员(须经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认定)。
本办法中的在校大学生包括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以及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
本办法中的离校1年内是指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本办法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的人员。
本办法中的贫困劳动者是指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城镇贫困劳动者和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劳动者。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各项就业补贴、补助及奖励标准,按照省、市、区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宿州市埇桥区财政局 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