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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752964152/202310-00017  信息分类: 公开制度
 内容分类: 介绍,综合政务,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数据资源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10-08  发布时间: 2023-10-08 14:07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埇桥区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府信息动态调整制度
人: 初审:许曦文     复审:梁金菊    终审: 袁化庆

埇桥区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府信息动态调整制度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发表时间:2023-10-08 14:07 责任编辑: 埇桥数据资源管理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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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桥区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府信息动态调整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第三条  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具体内容: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2)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4)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5)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对因情形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及时、主动保障公民知情权。

 

第五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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