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752964152/202509-00010 | 信息分类: | 公开制度 |
|---|---|---|---|
| 内容分类: | 其他,其它,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数据资源管理局 |
| 成文日期: | 2025-09-11 | 发布时间: | 2025-09-11 19:45 |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 名称: | 区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 ||
| 审核人: | 初审:武思雨     复审:刘三元    终审: 袁化庆 | ||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及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埇桥区数据资源管理局所有股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本局提出申请,本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提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局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或其他特征性说明;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用途。
第八条 本局应当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络下载服务等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提出申请。
第九条 本局对收到的申请应当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形式、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局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形式不符合规定或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
第十条 本局受理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局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的行政机关的,告知其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征求第三方意见等正当理由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查阅、抄录、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提供。
第十三条 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更正。本局有权更正的,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申请人;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本局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第十六条 设立投诉电话和内部监督机制,定期检查政府信息公开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埇桥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