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畜牧局行政裁量基准制度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行政裁量必须符合法律目的,坚持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与行政效率原则。
第二条 对于国家法律法规有硬性规定的行政裁量,行使裁量权的单位和行政人员按法律规定进行裁量。
第三条 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使裁量权的单位应实行自由裁量责任制。
第四条 行政裁量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所保护的法定利益显失均衡;对当事人一视同仁。
第五条 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外,处理相同行政事务的决定应当与以往依法作出的决定基本相同。
第六条 行政裁量应当有利于减少行政争议,降低行政成本,促进行政执法效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