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宿州市埇桥区畜牧兽医水产服务中心信息公开制度
浏览量:   字体大小:【    】打印

宿州市埇桥区畜牧兽医水产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畜牧兽医水产局发表时间:2015-01-07 00:00 浏览量:
字体大小:【    】打印

宿州市埇桥区畜牧兽医水产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宿州市埇桥区畜牧兽医水产局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章:主动公开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四条 对下列政务信息,本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局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局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局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等;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二章 依申请公开

第七条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宿州市桥区畜牧兽医水产局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事项,我局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遵循严格执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原则。

第九条 宿州市桥区畜牧兽医水产局政务公开办公室作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办事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通过网络等载体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申请或咨询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书面申请形式,向我局办公室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本组织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应当登记,能够当场提供或答复的应当当场提供或答复;不能当场提供或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办理,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表》并做出相应答复。

第十二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实难以做出答复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办公室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办理股室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四条 办公室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或者提供复印件、打印件。

第十五条 办公室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条 办公室或者各股室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失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的;

(四)违法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null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